近日,在“第二届中国公司法实务前沿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一项回应实践需求的重大工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鲜明特征。她表示,要使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需在民法与商法、实践与理论、实体法与程序法三大关系上把握好平衡,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准确实施筑牢基础。
朱慈蕴认为,让司法解释更贴合商事实践需求,需重点把握三方面核心关系:
一是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典实施后,民商合一体例下更需把握民法一般性与商法特殊性的边界。”朱慈蕴表示,商法以 “交易快捷、安全稳定” 为核心原则,外观主义、公示主义等特殊规则对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不能简单套用民法一般规则。
二是商法实践与商法理论的关系。“商法实践是千姿百态的,个案都有其特点。而商法理论则需通过类型化理论把握本质。”朱慈蕴表示,应坚持用成熟的商法理论指导实践,而不是脱离成熟理论片面回应个案。
三是商事规则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司法解释的重点应是细化权利、义务与责任,而非更多地创设权利。” 朱慈蕴表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部分诉讼场景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诉讼主体地位,划定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这一做法值得肯定,但部分条款仍存在 “合理区间” 等模糊表述,缺乏实操性。她建议,司法解释应减少对“合理区间” 等弹性表述的依赖,切实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此外,朱慈蕴表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始终致力于搭建开放、务实、前瞻的学术与实务对话平台,推动商事立法、审判与研究的深度互动。她认为,本届研讨会聚焦新《公司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汇聚多方智慧建言献策,对于推动司法解释完善、助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