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质上实施私募基金从业者履职行为的林艺平,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而受到重罚。
经查明,浙江省内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均由同一实控人控制,同一管理团队管控。前述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该某某科技等的内部控制和人员管理均按照同等要求进行约束。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林艺平在某某科技任职,承担交易策略前端开发,产品风控,部分产品交易测试、决策、下单、监控等工作,实质上实施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履职行为。期间,林艺平不仅因工作职责可接触、查询前述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未公开信息,而且直接获取、加工过相关未公开信息。
“林某治”的国金、东莞证券账户自开户以来主要由林艺平控制、使用,IP在杭州的交易都是由林艺平决策、操作,相关资金由林艺平筹措,盈亏由林艺平承担。
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期间,林艺平借用“何某龙”东莞、中信证券账户,IP在杭州的交易都是由林艺平决策、操作,资金是林艺平借用账户中原有的何某龙的资金,盈亏由林艺平承担。
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9月6日期间,林艺平控制使用“林某治”国金、东莞证券账户及“何某龙”东莞、中信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趋同买入股票并盈利。
浙江证监局认为,林艺平的前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林艺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私募条例》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林艺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857.69万元,并处以8857.69万元罚款。因当事人林艺平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局决定对林艺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林艺平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国库,并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