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0 20:38:00 股吧网页版
【新华解读】会计“账本”谁应负责?会计信息如何提质?财政部发布新规
来源:新华社

  新华财经北京11月10日电 为进一步压实各方会计工作责任、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营造依法合规的会计工作环境,财政部11月1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会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会计信息的质量,关系微观投资决策,也关乎宏观调控效能。

  业内人士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会计法治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持续完善。然而,会计工作涉及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部分行业、领域会计工作存在责任边界不清、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部分行业、领域对“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这些现象均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不利于会计职能作用发挥。

  “此次印发的意见,将目前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工作责任的规定,梳理形成会计责任清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说,这有利于强化会计工作相关主体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为构建高效会计法治实施体系夯实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执行力,确保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可比。

  此次印发的意见分为七大部分。意见紧紧围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标,以明确法定责任、引导归位尽责、严肃追责问责为主线,提出了全面落实单位会计主体责任、明确单位相关人员会计工作责任、强化会计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依法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等具体要求。

  “意见将分散在各种文件中的会计工作责任,按照责任主体进行归类、整合,并对基本要求或重要规定进行重申、强调、细化,这将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石文先说。

  在全面落实单位会计主体责任方面,意见提出,单位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应加强会计工作组织和会计人员配备,确保会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应加强内部会计监督、配合依法实施的外部监督。

  在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王鹏程看来,意见提出了“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配合其他单位实施财务造假”“不得要求所聘用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具体要求。“这些明确的规定,对于进一步治理财务造假、确保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至关重要。”

  针对当前部分行业、领域会计工作责任边界不清、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如何确认会计“账本”的相关“责任人”,尤为关键。

  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履行好协助单位负责人管理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单位会计人员应履行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意见进一步明确单位相关人员会计工作责任。

  “意见划分并强调了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单位会计人员等人员的责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胡锦说,“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经办及相关人员、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作了规范,将单位会计责任明确到经济事项发生的源头。”

  业内人士认为,一段时间以来,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造假案例,实际上业务造假是因、会计造假是果。“单位每个人办理经济事项,事项是真的,事项对应的原始凭证是真实完整、合法合规的,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就得到了保证。将会计责任明确至经济业务源头,有助于铲除造假的不良‘土壤’、有效防范内部舞弊。”胡锦说。

  针对会计服务机构,意见进一步提出多项要求。“意见强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切实发挥社会审计作用。这对于会计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执业、提升执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石文先表示。

  胡锦认为,意见还对会计软件服务商、会计数据质量和可用性等方面提出要求,这将有力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推动会计数据发挥更大效用。

  据介绍,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启动这份意见的研究工作,于2025年6月印发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财政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逐条分析、充分吸收。

  “此次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是强化财会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说,意见将推动构建主体明确、要求清晰、各方协同、运行高效的会计工作责任体系,有利于更好发挥会计工作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