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则不得随意变更。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三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四是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记者留意到,《指引》提出,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单一要素基准或者组合要素基准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组合要素基准应当简明、清晰。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可以包括股票类、债券类、基金类、商品类、多资产等各类指数、合约价格、利率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所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变更基准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比例、持仓股票行业分布(如有)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并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一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事项进行持续说明,并将基金业绩表现同时与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和变更前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基金管理人,《指引》提出,基金管理人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等原因而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充分体现基金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基金管理人衡量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产品业绩时,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合理剔除指数编制、风险应对等客观因素带来的正负超额收益情况。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在销售展示方面,《指引》提到,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通过图形、表格、数字或文字等方式展示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在同一位置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除外。主动管理型基金原则上不得展示其他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基准,投资者主动选择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做好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不得存在误导投资者、引导预期收益等对投资者不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