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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9:18:09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中基协重磅发布!公募重要文件出炉!
来源:券商中国

  公募行业迎来重磅文件。

  刚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份征求意见稿以增强公募投资行为稳定性、明晰产品投资风格、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为目标,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设定、变更、披露规范,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到外部加强托管、销售、评价等方面,全链条、多维度地完善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要求。

  业内人士指出,出台《指引》《操作细则》,既是落实《行动方案》要求的具体举措,填补公募基金监管规则的空白,也是推动境内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强化投资管理的纪律性的“关键一步”,将引导行业机构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构建更加稳定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价值投资工具属性,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

  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投资者明晰对基金产品风格的基本认识和对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的基本判断,从而提升投资体验。

  为此,一方面,《指引》明确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

  另一方面,《指引》要求管理人根据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操作细则》从产品设计、业绩比较基准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产品的匹配、指数基准编制要求等方面细化《指引》 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人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要求。

  首先,从产品设计来看,要求管理人通过科学合理的测评方式,评估业绩比较基准的适当性,确保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体现基金产品主要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和投资风格。

  其次,从基准展示来看,《操作细则》对于如何明确、清晰、简洁地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提出原则性规定。

  从基准与产品的匹配来看,对不同投资策略的基金选择匹配的业绩比较基准做出原则性要求,并提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设置应当与可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型相匹配。

  此外,《操作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选择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应当选择具有充分代表性、编制方案合理、持续运作的指数。

  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

  从境内实践看,过去对基金管理监测纠偏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约束机制,主动权益基金经理通常拥有较大“自由度”。虽然部分基金经理初衷是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收益,创造超越市场同类基金的超额收益,但忽视了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引发“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

  为此,《指引》提出针对性要求:

  一是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

  二是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的表征性和客观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对基金经理投资形成监督约束。

  《操作细则》进一步落实《指引》要求:

  一是要求管理人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定期对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建立合理的风控模型,设计有效的事前、事后风控指标和阈值,科学运用业绩归因结果,及时发现并管理业绩比较基准偏离情况。

  二是要求管理人的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存量产品变更等环节对业绩比较基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合规审查。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强调管理人对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及纠偏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审查。

  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全流程管理机制中相关人员的履责规范和问责措施。

  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

  从本源功能看,业绩比较基准顾名思义为衡量基金投资业绩的标准。但实践中,管理人、基金经理往往热衷全市场业绩排名特别是短期排名。基金经理的薪酬考核也与业绩比较基准无关。

  为此,《指引》落实《行动方案》有关精神要求,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构建围绕基准的良性互动生态

  从境内实践看,托管、销售、评价等机构未有效监督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也是导致基准“形同虚设”的重要原因。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指引》对其他市场机构也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是托管监督方面。切实发挥托管人的监督符合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

  二是销售展示方面。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做出比较。

  三是评价评奖方面。基金评价评奖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控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

  四是信息披露方面,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

  《操作细则》进一步细化对基金托管人、基金评价机构等市场机构的要求。同时,细化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募基金产品业绩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一是要求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明确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监督指标,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跟踪关注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强调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基金风格库清单的核查义务,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重点关注基金单一行业集中度等关键指标。

  二是明确基金评价机构建立符合业绩比较基准工作导向的长期分类评价体系,要求基金评价机构结合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不同投资风格的基金,重点关注业绩比较基准的权益仓位、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风格等因素。

  三是要求管理人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持仓行业分布的对比情况。《操作细则》对于不同类型基金提出相应披露要求。同时,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通过定性或定量方法就当期基金与业绩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相关配套工作安排

  业绩比较基准改革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工程。为稳妥推动行业机构落实《指引》《操作细则》,更好引导公募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提升投资者获得感,配套安排如下:

  一是推动平稳过渡。中国证监会将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二是研究建立基准库。基金业协会将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基准库未来将构成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三是强化利益绑定。基金业协会将修订出台基金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指引,明确将基金投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纳入基金管理人高管及基金经理薪酬考核体系,中国证监会也会将对比情况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基金产品,多种方式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机制。

  四是加强日常监管。中国证监会将坚决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选取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进一步推动各方归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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