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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8:02:40 股吧网页版
公募业绩比较基准改革落地!新规公开征意 公募改革又一关键举措
来源:财联社

  公募基金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业绩比较基准改革即将落地。

  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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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业绩比较基准,本源是基金合同约定的,用来衡量基金投资业绩的标准,在有效管理机制下,业绩比较基准可以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操作细则》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要求的具体举措,填补了公募基金监管规则的空白,也是推动境内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的“关键一步”。将引导行业机构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构建更加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价值投资工具属性,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新规的推出,“靶向解决”了当前公募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解决风格漂移、“名不符实”问题。主动权益基金经理通常拥有较大“自由度”,有部分基金经理初衷是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收益,创造超越市场同类基金的超额收益,但因忽视了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引发“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影响了投资者获得感;

  另一方面,解决追涨杀跌、业绩大幅波动问题。部分管理人、基金经理热衷业绩排名特别是短期排名,在投资行为上体现为追逐市场热点、追涨杀跌、高换手率等,扩大基金业绩波动幅度,既偏离了基金原本定位和目标,也难以给投资者创造较高的长期收益回报。

  综合《指引》与《操作细则》可见,本次规则出台,是以增强公募投资行为稳定性、明晰产品投资风格、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为目标,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设定、变更、披露规范,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到外部加强托管、销售、评价等方面,全链条、多维度地完善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要求。

  重点一:对管理人的五大针对性要求

  整体来看,《指引》《操作细则》坚持了循序渐进原则,兼顾了业绩比较基准的纠偏作用,也重在鼓励基金管理人提高主动投研能力的导向。从压实基金管理人主体责任角度,提出以下五大方面针对性要求:

  一是全流程管控机制。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

  二是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的表征性和客观性承担主要责任。任命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与产品定位、投资风格、业绩比较基准相匹配的投研经验。

  三是独立部门负责。强化内部制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由公司层面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偏离合理性进行决策判断,从而对基金经理投资形成监督约束。

  四是加强合规管理。合规部门定期对内控机制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纠偏机制的有效性,并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五是绩效薪酬,要与业绩是否跑赢基准挂钩。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与薪酬体系,当主动权益基金长期业绩显著跑输基准时,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大幅下调。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兼顾业绩比较基准的纠偏作用和鼓励基金管理人提高主动投研能力的导向,未对偏离度提出数量指标等硬性要求,强调压实基金管理人主体责任,以约束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

  重点二:压实各类市场机构的外部责任

  除了压实基金公司责任,新规还从基金托管、销售、评价等市场机构方面健全多道防线,提升市场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重视,构建围绕基准的全链条良性互动生态。

  首先,明确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切实发挥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围绕着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四个环节,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责任。

  比如,针对全市场选股基金,持仓不得过度集中在单一行业、主题;对于主题、行业基金则不能“风格漂移”。

  其次,强调销售展示业绩基准。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作出比较。这一条中,监管强调权益类业绩比较基准披露的强制性,“只要提及基金业绩,就要同时展示业绩基准。”

  第三,评价评奖将基准作为重要依据。基金评价评奖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

  这一条则是针对之前评价评奖重视全市场排名而言,未来则强调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要对基金业绩排名要结合业绩比较基准风格进行分类。

  重点三:明确业绩基准的使用规范

  《指引》与《操作细则》明确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规范提出全面要求。

  一是基准的代表性。业绩比较基准需真实反映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和比例。

  二是基准的持续性。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热点变动等原因而变更基准,保障产品“名符其实”,并规定了基准变更需履行的程序。

  三是基准的客观性。基准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应当清晰透明,所选指数能表征市场,编制方案合理。

  四是信息披露。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管理人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重点四:基准改革的四项配套安排

  从《行动方案》和本次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从配套制度安排上,通过综合施策,系统落实业绩比较基准改革,以实现平稳过渡。

  一是推动平稳过渡,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管理人可以对存量产品进行基准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管理人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尽量调整基准而非调整持仓”的方式,实现实际持仓与基准的相互匹配,从而避免公募基金产品大幅调仓。

  二是研究建立基准库。基金业协会将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基准库未来将构成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财联社获悉,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将分为一类库与二类库,监管鼓励基金公司从一类基准要素库中选择成熟指数作为基准,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基金公司可以选择二类基准要素库指数与库外指数,不存在“一刀切”强制修改,也未对偏离度提出数量指标等硬性要求。

  三是挂钩管理费、薪酬,强化利益绑定。根据《行动方案》,未来监管还将出台薪酬考核规则,明确将基金投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纳入基金经理薪酬考核体系,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基金产品,改革监管分类评价、基金评价评奖活动等,多种方式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机制。

  早在今年5月7日,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通知,要求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行业考核评价体系,将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等直接关乎投资者利益的指标引入考核体系,相应降低产品管理规模排名、基金公司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权重。

  四是加强日常监管。证监会将紧紧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选取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进一步推动各方归位尽责。

  意见稿全文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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