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网站10月31日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公告显示,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5章85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托产品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部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以下简称“信托产品财产”),不构成信托公司对投资者的负债,信托产品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信托公司因信托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产品财产。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支付信托利益。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财产,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履职尽责的,信托产品财产所产生的损失依法以信托产品财产为限承担;信托公司未履职尽责致使信托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托公司因被撤销、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产品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投资者最大合法利益服务。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指出,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得以信托产品名义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将管理职责让渡给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信托公司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应当尽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不同信托之间、信托与信托公司或者第三方之间进行非法利益输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