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实现从局部到全国的跨越式扩容,10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继2021年“四地四家机构”试点启动后,历经多次扩围,此次政策明确将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展至全国,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范围全面接轨,试点期限设定为三年。本次扩容不仅打破地域限制,更在机构准入、规模上限、产品设计等方面全面升级,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分析人士指出,未来三年试点期既为产品创新留出空间,也为政策优化提供窗口,将推动形成更加成熟、规范的养老理财市场格局。

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
为进一步提升覆盖面,本次《通知》中最大的亮点便是全国试点正式落地,具体来看,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范围一致,试点期限延长至三年。
试点机构和额度亦同步扩大,《通知》要求,理财公司参与试点应当符合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具备较强长期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审慎监管要求。单家理财公司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提高至该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5倍。
在此之前,养老理财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均已进行扩围。2021年9月15日,原银保监会选择在“四地四家机构”,即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以内;2022年1月,监管允许合资理财公司贝莱德建信理财在广州和成都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家机构”,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试点机构新增交银理财、中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邮理财、兴银理财和信银理财6家机构入围,对于此前已开展试点的4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提高至500亿元;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薛洪言指出,《通知》将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推广至全国,并设定三年试点期限,标志着我国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迈出重要一步。这项政策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养老财富管理需求,让专业化的养老理财服务惠及全国投资者。从更深层次看,全国试点的推开将有力引导社会资金向养老资产转化,促进金融与养老产业的深度融合。对投资者而言,重要的是根据自身养老规划,仔细考察产品期限、费用结构和投资策略,做出审慎选择。未来三年试点期既为产品创新留出空间,也为政策优化提供窗口,将推动形成更加成熟、规范的养老理财市场格局。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经过四年试点,此次金融监管部门将试点推向全国,是大力发展养老金融大文章的具体举措,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丰富的选择,也鼓励更多家庭将部分储蓄转化为长期养老投资,也将为理财市场和资本市场引入更多“长期资金”,更好地支持金融市场和养老产业发展。
支持探索设立养老专门部门
养老理财产品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期限普遍较长,在投资策略上,主要配置于低波动、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并辅以适度比例的权益类资产或衍生品进行增强,整体风险等级多为R2(中低风险),中国理财网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养老理财产品共有51只。
在完善养老理财产品和服务方面,本次《通知》也在产品形态、收费模式、产品流动性方面进行了完善。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支持试点机构依法在养老理财产品购买、赎回、分红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更好匹配投资者个性化养老需求。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为每位投资者开立养老理财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养老理财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协助投资者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规划。
在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看来,《通知》鼓励产品在流动性机制上多做创新。不仅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在购买、赎回、分红等环节灵活设计以匹配个性化需求,而且针对性研究建立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切实解决投资者在罹患重大疾病等场景下的流动性痛点。服务模式迎来“新玩法”,试点理财公司可为每位投资者开立专属养老理财账户,同时提供专业顾问咨询服务,提升养老金融服务精准度。
为避免短期行为,《通知》强调,理财公司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将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投资人员和销售人员考核评价和薪酬体系,不得单一使用当期收益、短期收益或规模排名等评价标准。支持理财公司对养老金融业务中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人员,在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同时,完善专业管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探索设立养老专门部门,在人员团队、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等方面持续加大投入,提高养老金融服务水平。
董希淼表示,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要求理财公司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发行长期限理财产品,具有三个方面积极意义:有助于健全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缓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独木难支、第二支柱覆盖不足等问题;增加养老金融产品多元、灵活的供给,更好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险需求;引导投资者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养老理财理念,对养老进行科学合理规划,根据自身实际将手中的长期资金转化为养老金融产品。
在看到积极效应的同时,监管层面也高度重视业务发展中的风险防控与机制建设。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通知》要求健全风险化解机制。理财公司应当规范运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多重风险缓释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统一平台管理。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应当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平台进行。
“《通知》着力引导养老理财产品回归‘长期、稳健、普惠’的定位,在产品设计上,将更注重风险收益平衡,通过优化资产配置、建立收益平滑机制等措施增强产品稳健性,同时完善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建立长期业绩考核机制,避免短期投资行为,并探索建立特殊情况下的转让质押机制,平衡长期投资与流动性需求。监管还将配套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通过规模管理、风险准备金、适当性管理等举措,筑牢风险防线。”薛洪言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