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高层会议提出的“研究出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策措施”,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该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23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若干意见》的发布,有望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然而,要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若干意见》的部分举措还需进一步细化,并配套具体的行为规范。
比如,退市环节的投资者保护是市场较为敏感的问题。《若干意见》第21条提出,要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当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退市,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导致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应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实际上,主动退市本身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如《若干意见》所述,主动退市应提供现金选择权,这是其重要特征,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补偿。与部分上市公司退市时投资者毫无补偿的“裸退”相比,主动退市显然更具保护性。然而,尽管主动退市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在主动退市环节,现金选择权的“含金量”至关重要。行权价格越高,对投资者的保护越有利;反之,保护力度则大打折扣。因此,需要规范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的确定,而不是由上市公司或大股东随意定价。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部分公司在主动退市时给出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偏低,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例如,今年3月末某公司主动退市时,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3.54元/股,而其每股净资产为4.24元,相当于投资者的净资产被低价收购。
再如,今年8月另一家公司主动退市时,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1.60元/股,而其每股净资产为4.41元,投资者的净资产同样被大幅贱卖。
尽管主动退市本身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上述两家公司因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过低,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大打折扣。因此,为在主动退市环节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规范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的确定,重点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是公司股票上市时的发行价格,需考虑除权除息因素。二是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时的每股净资产值。三是公司主动退市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这三者中的最高值,其中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应成为硬性要求。按此规范确定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