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该文件围绕强化发行上市、退市等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等中小投资者的重点关切,推出23项务实举措。
在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方面,《若干意见》提出,督促经营机构做实做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将投资者教育嵌入业务流程。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投资者深入讲解业务规则,阐明重要合同条款,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增强投资者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针对部分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诉求不重视、处理不到位的情况,《若干意见》提出,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督促经营机构将健全完善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与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有机衔接,做好投诉源头治理,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为更好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重要作用,《若干意见》提出,推动人民法院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更好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集约式化解纠纷的制度功能。下一步,要进一步优化特别代表人诉讼运行机制,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程序,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加强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对相关制度机制作了规定:
一是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控,防止非理性炒作公司股票。
二是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
三是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发行B股的公司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或者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B股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购人或者有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开立B股临时账户。
为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证券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纠纷“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全面落地实施,推动人民法院加大立案后委托调解力度。在充分发挥民事诉讼作用的同时,要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作用,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推动相关主体自愿、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
此外,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能作用也是《若干意见》中的重要内容。其中提出,要丰富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具体场景,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程序中,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申报民事赔偿债权、参与表决。强化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丰富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等制度实践,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引导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权、依法行权、理性维权。
《若干意见》还要求投资者保护机构向上市公司发出质询函或者提起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时,依法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告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信息,以便中小投资者及时知悉投资者保护机构正在开展的行权、维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