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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23:15:30 股吧网页版
刚刚 中基协重要发布 事关私募基金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

  10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简称《备案指引3号》),优化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机制,有效化解存量风险,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此次修订稿要求新设私募基金应在合同约定“生前遗嘱”条款;简化决议文件,优化投资者决议变更管理人程序;明确办理依据,畅通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聚焦管理人变更,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响应投资者诉求,扩大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

  优化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机制

  协会修订《备案指引3号》

  关于《备案指引3号》发布的背景,协会提到,随着近年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优胜劣汰加速,部分机构“失联”“失能”等问题引发基金治理及清算难题,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

  目前投资者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一是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由其接替行使基金管理职能;二是推选专业机构或者投资者代表等,由其代为行使后续基金财产处置、分配、清算等职能。

  由于私募基金特别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存在对外维权主体不明、基金清算难等问题,协会于2023年9月发布《备案指引3号》,明确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标准流程及材料要求,为失能管理人存续基金风险处置提供了操作路径。

  协会也提到,然而随着行业的发展,目前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行业现实与司法实践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原指引中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不充分,规定的表决比例和形式过于刚性;二是司法与自律衔接机制不足,未将仲裁裁决纳入办理依据,也未充分考虑判决或裁决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三是有关条款不适应实践操作需要。

  因此,协会对《备案指引3号》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19条压缩为16条。

  增加“生前遗嘱”条款

  优化投资者决议变更管理人程序

  具体来看修订的内容,包括尊重合同约定,增加“生前遗嘱”条款。

  《备案指引3号》规定,对于基金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表决机制和表决比例变更管理人。优化了表决程序和形式,除召集投资者现场表决外,也可以采取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另外,对于增量基金,要求新设私募基金应在合同约定“生前遗嘱”条款,即在管理人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约定决议变更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的具体方式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指引3号》简化决议文件,优化投资者决议变更管理人程序:

  一是简化文件要求,删除部分实践中难以提供的材料文件,例如解除原基金合同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的法律文件,改为经决议后投资者应当及时通知原管理人解除管理关系;

  二是不再要求托管人对新管理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三是在特殊类变更中引入公证或者法律意见程序,增强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管理人决议的合规性和实操性;

  四是对于进入失联程序的管理人,不再中止办理其旗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变更。

  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

  畅通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

  《备案指引3号》聚焦管理人变更,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协会表示,由于基金清算概念的复杂性,目前在实践与司法案例中尚未形成可行路径,同时协会的公示效力易引发争议,故删除相关条款。针对成立清算组等问题,协会将推动司法机关公布典型案例明确,力求实现“示范一例,解决一片”的效果。

  同时,修订稿扩大可以变更管理人的适用范围:一是允许已经进入基金清算程序但未完成清算的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但对于已进入企业清算的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成立清算组,并由清算组在企业清算期间履行职权;二是为满足风险化解需要,有条件放开涉及风险处置的基金变更管理人的类型限制。

  《备案指引3号》明确办理依据,畅通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一是将仲裁裁决纳入协会办理依据;二是明确协会办理变更事宜需结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与自律规则。修订稿明确协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和协会自律规则办理或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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