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拟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这些草案包括海商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议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的议案等。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
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
海商法修订草案将提请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修订草案三审稿积极适应海事实践的发展趋势,吸收借鉴最新国际公约精神,合理平衡有关方面利益诉求,进一步推动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海洋强国和海运强国建设。
修订草案三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船舶所有权登记状况查询的规定,二是完善船舶抵押权清偿顺位的规则,三是增加卸货港无人提货时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的规定,四是删除承运人识别的推定规则,五是增加相关反制条款等。
近年来海上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此次海商法修订草案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污染责任承担等方面,是否结合国际公约和我国实际做了调整完善?
王翔介绍,防范和治理船舶油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对此,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公约,我国参与的主要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此次海商法修订,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并结合我国海事领域多年来的实践情况和成熟做法,规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与基金制度、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制度,既对我国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从制度层面作出了回应、提供了保障,又落实了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主要制度和义务。
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
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将提请第二次审议。王翔介绍,修正草案二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充实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原则,二是增加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内容,三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一步做好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四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规定。
王翔介绍,人工智能作为战略性技术,正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将人工智能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新动力。需要重视的是,人工智能既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遇的风险挑战。
修正草案二审稿拟增加一条关于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框架性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创新并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防止“小过重罚”“大过轻罚”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将提请第二次审议。
王翔介绍,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充实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
二是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三是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四是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标准,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等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明确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督检查要求。
五是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的内容。
六是进一步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
七是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八是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
九是完善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制度。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设有多个分编,也是法典草案条款最多的一编,这一体例结构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王翔介绍,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结构上分为九个分编,这一体例结构,首先考虑的是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除通则以外,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分别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化学物质和电磁辐射以及光污染八种不同污染类型,整合了现行各单行法的相关规定,构建了覆盖传统污染类型与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体系,旨在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系统性制度供给,突出了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鲜明特征。
为防止生态环境领域“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有何考量?
王翔介绍,要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保持相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
一是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
二是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三是总结执法实践情况,对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作出相应修改完善。
四是将有关污染物排放口、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予以统一。
五是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等法律责任,使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监测的法律责任大体平衡。
六是参照危险废物有关违法的罚款数额,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罚款数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