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6日消息(记者邵蓝洁)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平台资质审查方面,《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地审查,留存实地审查记录备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经营资质编号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载明的信息与实际经营一致。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审查,未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不得上线交易。“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4天。平台提供者应当禁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失效的,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服务。
平台抽查监测方面,《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加工制作、卫生环境等进行监测和抽查。每月线下抽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2年内实现全覆盖。监测和抽查结果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平台信息公示和加注方面,《规定》要求,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首页以及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无堂食外卖提供者)主页面对无堂食外卖提供者加注“无堂食”标识。
同时,《规定》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网络餐饮服务提供的餐饮食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提供的餐饮食品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