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刘礼文)10月13日,据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显示,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该起案件是上海法院适用有关条款对民企腐败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首例判例。
公开信息显示,某照明公司是一家专注照明灯具制造销售的民营企业,在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稳定的客户与市场份额。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手握公司生产、销售管理大权,却于2023年8月私下“另起炉灶”,成立同为民营企业且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的某工业公司。
2024年2月起,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照明公司的客户订单“悄无声息”地转移到其私下成立的某工业公司,甚至让某照明公司为某工业公司无法生产的零配件“代工”,堂而皇之地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对原公司利益进行“蚕食”。
2024年3月起至11月15日,短短数月间,某工业公司靠“截留”订单,创下了3700余万元的销售额,直接导致某照明公司损失200余万元经营利润。2024年11月15日,郑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5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审理过程中,郑某的家属代为退出200余万元以赔偿某照明公司经济损失。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某照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赔偿某照明公司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朱燕佳认为,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保障。本案对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适用,正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
朱燕佳分析认为,本案中,郑某作为民营企业总经理,其身份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这意味着民营企业高管与国有企业高管在实施“靠企吃企”行为时,会受到刑法同等力度的制裁,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平等保护精神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同时,《指导意见》着重强调,要准确把握涉民营经济组织腐败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也确保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高管在刑事司法面前待遇一致,为民营经济营造了公平的法治环境。
本案中,在犯罪行为构成上,严格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营同类业务”为条件,郑某未经某照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明确要求,私自经营与本人所在企业经营的同类“照明灯具制造销售”业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清晰划定了行为边界,避免将民企高管合理的市场行为错误入罪。
在危害后果上,聚焦高管人员“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照明公司的客户订单转由某工业公司承接,致使某照明公司损失金额为200余万元,应认定致使该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相关认定贴合民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实际需求,体现了精准惩治不同企业高管人员腐败行为的刑事政策,也有效引导民营企业及内部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