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正进行立法探索,明确夫妻财产知情权,允许夫妻“互查财产”。
据广东人大网消息,新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这意味着明年起,广东省内夫妻可互查对方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
据第一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在广东省之前,河北省、江苏省、福建省已出台类似的地方法规,广州市、珠海市、青岛市、济南市等地级市也进行过立法先试。目前夫妻知情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尚未健全,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的先行先试,进一步明确夫妻财产知情权,以预防和纠正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隐匿、转移财产等问题。
早在十多年前,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就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之后,青岛市、珠海市、济南市也接连公布了类似地方规定。
2017年《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公布,规定夫妻一方有权向工商行政、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询并提供书面查询结果。而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2024年6月起实施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在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有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财产享有知情权的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对夫妻财产知情权进行定义。在实践中,如果没有进入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向对方询问了解财产情况时有可能会遭到拒绝,甚至还可能因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而利益受损,难以得到救济。
多个地方立法明确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积极的先试意义,但也面临着实践的难题。比如地方性法规位阶低,适用范围受限,欠缺配套制度,不同地方细则也有差异,使得实践效果很难得到保障。
有专家指出,应当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定统一的查询标准,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出台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比如明确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为合法的夫妻双方等。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时任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就曾建议,在《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在《妇女保障保护法》中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