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聚焦非车险领域经营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等问题,推动非车险业务理性竞争、降本增效、提质扩面。
《通知》所称的非车险业务,是指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重点在六方面强化要求:一是优化考核机制;二是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保险费率管理;三是规范保费收入管理;四是强化市场行为监管;五是推动改进非车险承保理赔服务;六是发挥行业组织支撑服务作用,有序推动非车险标准化建设。
具体而言,《通知》强调,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有效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同时,要结合市场承载能力和自身发展基础,合理规划非车险业务发展,加快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在费率管理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过去,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套取费用。《通知》则强调“报行合一”,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为保险销售支付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不得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防灾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不得通过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在保费收入管理上,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非车险业务,应及时收集保险客户信息等核心业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优化规章制度、内控流程、考核政策,从源头控制应收保费风险。
《通知》要求,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辖内财产保险机构经营指标监测,对于手续费率超过产品备案水平或综合费用率出现异常变动的财产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对查实财产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条款费率,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行为,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财产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问题要强化同查同处。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服务的一大重点。《通知》也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推动辖区财产保险机构改进非车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提升监管实效,推动非车险业务向保障充分、定价合理、市场规范、服务优良方向发展,努力提升消费者获得感。财产保险机构不得以压降费用等为名,降低正常保险服务标准。
《通知》还要求发挥行业组织支撑服务作用,有序推动非车险标准化建设,为提升非车险经营质量和监管实效提供有力支撑。例如,保险业协会要及时研究制定行业示范条款、行业标准条款、承保理赔自律指引等,做好非车险自律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派出机构和财产保险公司做好政策落实,稳步推进非车险监管要求落地见效,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
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范围
本通知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优化考核机制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有效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财产保险公司要结合市场承载能力和自身发展基础,合理规划非车险业务发展,加快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三、加强费率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应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四、严格条款费率使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五、强化保险中介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支付手续费。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财产保险公司执行各项监管要求,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水平,真实、合理核算各项收入支出,严禁账外经营。
六、规范经营管理费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肃财经纪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为保险销售支付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不得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防灾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不得通过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七、健全保费收入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非车险业务,应及时收集保险客户信息等核心业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确需分期缴纳的工程保险等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与投保人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优化规章制度、内控流程、考核政策,从源头控制应收保费风险。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财产保险公司执行相关要求,不得以垫付保费、引导投保人延期支付保费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八、加强批单退费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提升非车险业务内控管理水平,加强批单退费管理,批改业务审核权限原则上要集中于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并明确审核流程和标准。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非车险业务稽核审计,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辖内财产保险机构经营指标监测,对于手续费率超过产品备案水平或综合费用率出现异常变动的财产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对查实财产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条款费率,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行为,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财产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问题要强化同查同处。
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推动辖区财产保险机构改进非车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提升监管实效,推动非车险业务向保障充分、定价合理、市场规范、服务优良方向发展,努力提升消费者获得感。财产保险机构不得以压降费用等为名,降低正常保险服务标准。
十一、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保险业协会要及时研究制定行业示范条款、行业标准条款、承保理赔自律指引等,做好非车险自律管理。精算师协会要及时测算制定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提升行业定价规范性。银保信公司要发挥保险行业服务平台作用,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推进非车险业务平台和相关数据标准建设,支持非车险监管要求落地,推动理赔、反欺诈等信息行业共享,为非车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上海保交所要发挥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等作用,完善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为安责险及事故预防等工作规范开展提供支持。
十二、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