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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06:03:40 股吧网页版
用了自动驾驶,醉驾者责任能减轻吗(新闻看法)
来源:人民日报

  有醉酒驾驶行为人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抗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等犯罪,或辩称应减轻责任。这样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某日夜间,闫某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后,看已是凌晨,觉得路上没什么车,便决定自己驾车回家。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桥北上桥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4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分别进行一审、二审。

  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东城区法院认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闫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整个驾驶过程中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现今自动驾驶技术相对成熟,能按照预定路线到达目的地,还能躲避障碍、及时刹车。”一审宣判后,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驾驶车辆有自动驾驶功能,道路危险性降低,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现有证据未显示其车辆被查获时已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即便其已实际开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是现在商业化量产使用的自动化系统,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尚处试点阶段,并未安装在家用汽车上。闫某某驾驶的车辆只配置了驾驶辅助系统,对驾驶员依赖性较高,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因此,开启驾驶辅助系统,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北京二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王洪波介绍,一审法院充分考虑闫某某所具有的从重和从轻量刑情节,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的刑罚适当。据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底线不能逾越。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北京二中院法官提醒,驾驶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属于驾驶机动车,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会因此被减轻责任。

  (李佳佳参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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