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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4 10:25:40 股吧网页版
违规炒股!1人被罚没1.59亿 5年市场禁入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马静

  近日,证监会连续披露四则行政处罚决定,均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有关。

  其中,展某通过他人违规投资交易多个公司股票6年多,被罚没1.59亿元,同时被罚市场禁入5年;金某平违规买卖股票16年,被罚没1001万元。其余两位当事人则分别被罚没32.67万元和52.50万元。

  上述4人案涉时间均跨越新旧《证券法》。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券商中国记者提到,由于罚款金额不根据违法所得,因此对这4人的实际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可能已经涵盖了此前的违法行为范围。

  4人合计被罚没1.70亿元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这4位被罚的当事人在案涉期间,均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具体来看:

  2018年2月至2024年10月,展某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最终,证监会责令展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没款共计1.59亿元。

  2008年3月至2024年10月,金某平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多只股票。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金某平违法所得500.50万元,并处以500.50万元罚款。

  2016年5月,邓某安通过他人交易相关公司股票。最终,证监会责令邓某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7.50万元,并处以35万元罚款。

  2016年5月及2023年11月期间,赵某强通过他人交易相关公司股票。最终,证监会决定责令赵某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并处以25.67万元罚款。

  通常而言,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的处罚中,罚款金额远低于买卖证券的交易金额,而多为违法所得金额的倍数。以上4位当事人中,展某被罚没的金额最高,不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及其违法所得金额。余下3人中,从倍数看,赵某强被罚款金额约是违法所得的3.7倍,邓某安是被“没一罚二”,金某平被“没一罚一”。整体看,4位当事人合计被罚没1.70亿元。

  巨额罚没外,被处以5年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被罚的当事人中,展某不仅被处以1.59亿元的巨额罚没款,还被处以市场禁入处罚。

  证监会提到,鉴于展某在从业期间控制使用多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持续时间较长,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展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从现有案例来看,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多是被以责令依法处理股票(如仍持有)、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为主。近年,同时被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案例多是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案涉时间长,且多为管理层。

  比如招商证券原执行总裁熊剑涛违规交易股票26年,被罚没6713.2万元,同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湘财证券前总裁孙永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最终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没1842.29万元,并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比之下,展某被罚没的金额要“更甚一筹”。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展某也提出了申辩意见,称相关账户交易实质为代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涉案投资非本人决策及资金、相关证券账户与本案无关等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不过,证监会表示,经复核,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证券账户由展某控制使用并交易决策,相应资金由展某控制使用,足以认定展某构成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并且,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综上,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涉时间均跨越新旧《证券法》

  此外,上述4位被罚的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上具备共同点,如交易方式上均通过他人账户进行交易;案涉时间均跨越新旧《证券法》。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处罚依据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相对旧版,在对处罚措施的修订上,将“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中的“股票”扩大至“证券”。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券商中国记者提到,尽管前述案例中的当事人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但由于罚款金额不根据违法所得,因此实际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可能已经涵盖了此前的违法行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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