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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8 06:17:30 股吧网页版
工信部就《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

  9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对《智能网联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构建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安全基线,要求系统只能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激活。针对单车道、多车道、领航辅助等不同功能,设置了人机交互、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信息安全、数据记录等全方位安全技术要求,构建了“三重安全保障”。

  该标准填补了我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产品安全基线空白,将为行业准入、质量监督和事后追溯提供关键技术依据,有助于全面提升产品安全水平。

  据悉,该标准的技术内容在合理可行的前提下,与UN R171《关于批准车辆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DCAS)统一规定》等国际标准法规协调接轨,并紧密结合中国复杂道路交通场景,充分考虑不同产品形态和技术路线,将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分为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以及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本标准的标准化对象不包含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从“提升产品能力表现”“强化安全保障要求”“规范系统使用方式”维度构建“三重安全保障”,多维度规范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能力,支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提升。

  (1)明确功能性能要求,构建产品安全基线

  严格限定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要求系统只能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激活。针对不同功能(如单车道、多车道、领航辅助等)设置了包括人机交互、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信息安全、数据记录等在内的全方位安全技术要求,构建由场地试验、道路试验和文件检验等在内的多层级验证方案。

  对于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标准要求其在符合GB/T 44461.1—2024《智能网联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第1部分:单车道行驶控制》、GB/T 44461.2—2024《智能网联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第2部分:多车道行驶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人机交互、信息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必要的安全要求。

  对于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为确保系统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期间符合其他交通参与者预期,要求系统具备限速控制辅助能力,并提出系统不应在实线处执行换道等具体要求;为确保系统能够识别并响应符合我国道路交通特征的事件及场景,基于我国道路交通特征,构建了包括道路交叉口、施工区、环岛、隧道等交通环境的试验场景;为确保系统声明的各项能力均经过充分验证,要求至少通过场地试验、道路试验和文件检验验证系统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2)提出过程管理要求,全面保障产品安全

  为保障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复杂多变的真实交通场景中能够安全运行,系统性防范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从开发设计到运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在明确产品功能性能要求的基础上,面向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研发、制造以及使用过程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其目的是针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推动建立并持续运行一套科学、完整的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方法,针对在研发、生产制造、车辆运行等各个阶段系统中使用的硬件和软件实施安全保障,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完整安全链条。在研发阶段,强化安全风险设计,“提前防风险”;在生产制造阶段,保障生产稳健性和可追溯性,“造得稳、能追溯”;在使用运行阶段,动态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实现“能监测、会上报”,推动建立并持续运行一套科学、完整的安全保障方法,全方位提升综合保障系统安全性。

  (3)规范系统使用方式,引导合理安全应用

  依据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不同于自动驾驶系统,并不具备独立识别及响应驾驶过程中全部的事件和场景的能力,需要驾驶员持续关注外界及本车情况并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方可保障系统安全。为确保驾驶员在使用系统前已充分理解系统的使用限制以及使用方式,避免由于驾驶员“误用”或“滥用”导致的交通事故,标准要求系统每次上电/点火后确认驾驶员是否完成了使用培训,确认后方可激活系统;为确保系统激活期间驾驶员能够关注到本车以及外界情况,持续参与动态驾驶任务的执行,标准要求系统具备手部脱离检测以及视线脱离检测能力,一旦系统激活期间驾驶员出现手部脱离、视线脱离,系统应发出提示以及报警,并在驾驶员未及时响应系统报警的前提下可控地退出激活状态;为确保驾驶员能够正确使用系统,标准要求在由于驾驶员脱离导致系统执行风险减缓功能,或者发生了一定次数的手部脱离或视线脱离后,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再次使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

  消息来源:工信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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