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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7 06:14:20 股吧网页版
自然灾害防治务必强化“硬约束”
来源:经济日报

  深圳通过完善制度供给、健全防灾减灾法律体系,把“源头治理”从行政理念转变为可操作、可追溯的治理实践,为公共安全构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

  近期,深圳市大鹏新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开出全国首张自然灾害综合法规罚单,对2名在台风“韦帕”蓝色预警期间擅自进入自然灾害危险区的游客,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这一看似简单的处罚举措,是对户外探险违规行为形成的强有力警示。

  近年来,随着户外探险兴起,各类违规探险、盲目冒险等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户外事故也频频发生。此类行为是将个人的冒险行为置于自身及公众安全之上,也反映出对“救援免费”的错误认识和对公共救援资源的不合理占用。

  此次处罚举措清晰地表明,针对这类违规行为,治理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从过去单纯依靠道德自律和行政劝诫,迈向了依靠法律约束的新阶段。借助法规条例,明确地划分出行为的“可为”与“不可为”界限,凭借法律的权威性,让人们对违规行为有了更清晰的认知,让“个人安全并非政府无限责任”这一权责关系深入人心,推动社会认知从“政府兜底”逐渐转变为“责任共担”,从根源处着手,最大程度降低个人冒险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无疑是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治理路径。

  这也是法治治理模式由“柔性引导”迈向“硬性约束”的一次成功实践。深圳通过完善制度供给、健全防灾减灾法律体系,把“源头治理”从行政理念转变为可操作、可追溯的治理实践,为公共安全构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

  更为关键的是,这种治理模式的转型并非简单化的“一刀切”,法治建设更非出台单一法规就万事大吉,而是需要配套协同的制度体系。从本次事件可见,围绕灾害防控实际,深圳已构建起“预警发布—风险管控—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实现了法治建设从“形式完善”到“实质效能”的跨越。在此过程中,将“潜在风险行为”纳入监管范畴,打破了传统“无损害不追责”的司法惯性;“罚款+救援成本追偿”的双重问责制度,破解了“个人冒险、社会买单”的权责失衡困境;结合预警级别、救援投入等因素实施梯度处罚,则体现了精细化治理智慧。这种管理方式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彰显了执法温度,是一个可供借鉴的治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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