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消保监管评价对象扩围 金融租赁、养老保险公司被纳入
来源:证券时报网
9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下称《办法》),相较此前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办法》对评价范围、评价要素、评价程序都进行了调整优化。
具体来看,《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目前适用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
同时,评价要素由此前的“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调整为7项要素:“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
在评价程序方面,《办法》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此外,《办法》强调,要进一步强化上下协同,并深化结果运用。也即要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由此前的40%提高至50%。《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按照总局制定的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根据辖内金融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在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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