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07 03:07:20 股吧网页版
金融监管总局拟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张琼斯

  金融监管总局6月6日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在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方面,根据《暂行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依照《暂行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比如,《暂行规定》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当事人未受到上述行政处罚,但因“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行为之一,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方面,《暂行规定》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比如,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为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列入名单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

  《暂行规定》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暂行规定》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暂行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并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措施。

  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如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强调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