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8 05:54:10 股吧网页版
积极探索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确权新机制赋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新动力 ——《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出台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5月27日讯今日,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沪委金融办〔2025〕5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作为全国金融改革前沿阵地,历来高度重视发挥好信托在居民财产保值增值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功能。《通知》通过构建“多场景覆盖+全流程闭环+多部门协同”的创新体系,旨在破解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确权难这一核心问题,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有效打通不动产信托财产管理的全链条堵点,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助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一、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不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登记等定义以及本次试点的适用范围。《通知》适用范围为上海辖内信托机构以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此外,还特别明确了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双受托人模式备案不动产慈善信托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的合规性要求。《通知》明确规定对受托人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委托人运用信托机制以及对交付的不动产标的的合法合规性要求。三是规定了办理流程。《通知》明确了从预登记、信托文件签订、申请登记证明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登记等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流程。四是完善了其他配套机制。《通知》明确试点信息共享机制、司法保障、试行期限等,特别是明确浦东新区利用制度优势支持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在浦东率先落地等。

  二、创新亮点

  (一)明确登记模式实现信托财产有效隔离

  《通知》明确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不动产信托产品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双重登记”模式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同时,明确须将委托人名下的不动产通过转移登记给受托人,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信托财产”专项标识,体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固有资产相隔离。

  (二)扩大适用范围丰富应用场景

  《通知》前瞻性设置了慈善信托专项条款,对慈善信托双受托人模式的业务场景进行了适用规定。同时,《通知》特别鼓励围绕养老助老、特殊需要、家庭服务、公益慈善、风险处置等与民生福祉密切相关的场景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

  (三)闭环办理流程构建完整周期

  《通知》构建了不动产信托财产“信托产品预登记—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反馈登记结果”全周期的办理流程,涉及了从预登记到信托财产分配或处置等环节,有效实现全流程闭环办理。

  (四)创新协同机制多方共同推进

  《通知》由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市规资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合发文,涵盖了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各环节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有效发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登记功能,同时明确六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发挥各方合力共同推进试点顺利开展。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对于发挥信托的灵活性和功能优势、确保财产独立性至关重要。下一步,上海将做好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案例落地,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相关风险防范,更好发挥信托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产配置和保障财富传承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