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网站5月23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介绍,《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统一监管规则
上述负责人介绍,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办法》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不得有的行为,其中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过往业绩的披露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通过选择性披露部分时间段数据等方式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不得对同类产品适用明显不同的披露规则。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
“《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上述负责人表示。
具体而言,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区分公私募产品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立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一方面,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另一方面,持续完善后续自律要求。《办法》明确,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关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应当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上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