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警示经营主体依法规范开展招投标,推动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全领域覆盖
近年来,最高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协同整治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持续完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牛克乾表示,当前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链条组织化的新特点和新动向。
据介绍,招投标活动涉及领域广泛、环节众多,串通投标行为在多个领域和环节渗透,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从新发布的典型案例看,涵盖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土地承包等多个经济领域。
“在具体方式上,包括招标方在拟定招标方案时与投标方内外勾结,招标代理机构居中牵线,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陪标等多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高洪江说,人民法院一方面秉持全领域覆盖理念,无论案件发生在哪个领域、哪个行业,均坚决依法惩处;另一方面注重全链条惩处,对串通投标黑灰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惩处,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实施精准打击
串通投标犯罪手段不断迭代升级,对此,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法律,依法精准定性。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是一起发生在民营企业在自主开展公开招标中“操控评委打分”的典型案例。张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明知投标人使用关联公司围标,仍通过引导、干扰、代替评委打分的方式为围标公司谋取高分,使围标公司成功中标。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云超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其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结,多次“协调”多名评委给围标公司打高分等情节,损害招标单位民营企业利益,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体现了坚定保障民营企业利益,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典型案例显示,有的招标方为意向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参数,表面合法,实则暗箱操作;有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评标专家评分账户,虚假评分;有的投标人为了规避大数据监控,采用阶梯式布点报价的方式进行围标。
高洪江表示,面对这些复杂的犯罪手法,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深入审查招标文件、电子数据、行为手段、资金流向等核心证据,建立实质违法性判断标准,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同时,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行贿、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其他犯罪行为,依法数罪并罚,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铲除利益链条
据了解,近年来腐败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乱象相互交织的问题较为突出。
在被告人李某琼受贿、串通投标案中,监察机关在调查被告人李某琼涉嫌犯受贿罪期间,发现其涉嫌串通投标、诈骗的犯罪线索,遂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琼作为招标方,与投标人周某斌共谋,通过量身定制招标参数的形式组织多家公司围标。
在另一起发生在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行受贿案中,为中标云南省富宁县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被告人袁某向与富宁县某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另案处理)行贿60万元,请托其帮助被告人赵某实际控制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本次招标代理机构。目的达成后,袁某又向赵某行贿60万元进行“拆分售卖标段”。招投标期间,袁某共收取卖标费达400万元,行贿120万元。
“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某判处罚金,并判令追缴其通过卖标所得的违法收入400万元。”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农文单说,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突出从严惩处的总基调,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手段“打财断血”,彻底铲除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条。
在审理串通投标案件的同时,通过梳理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隐患,人民法院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提示资质审查、评标规则设计、电子招标系统安全防控等环节存在的高发风险。
国家对治理招投标乱象、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作出明确部署。2024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牛克乾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将会同国家发改委持续深化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行政监督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从严惩处招投标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深化招投标改革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