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新规体现出信息透明度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平衡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韩宋辉)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于5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在产品存续期间按照规定披露产品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自产品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在产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当保持一致。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资管产品信息透明度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平衡。
他分析“可以不披露”的表述赋予了管理人灵活性,避免了为披露而披露的形式主义。这一安排认识到并非所有资产管理产品都适合设定业绩比较基准,特别是一些创新型、另类投资产品,强制设定基准可能误导投资者或造成不必要的业绩压力。
其次,《办法》对选择披露业绩基准的产品设置了严格的规范要求。曾刚认为,这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基准的合理性和适用性,避免盲目对标。特别是要求以醒目文字提醒基准非预期收益的规定,直击当前市场中投资者容易将业绩基准误解为收益承诺的痛点。
他提到,“一旦披露不得取消”的连续性要求体现了监管的严肃性,防止管理人在产品表现不佳时随意取消基准披露,维护了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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