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田汉等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发现,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奥园美谷”;田汉、京汉控股信息披露违法,导致奥园美谷2020年年报披露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决定,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田汉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3亿元,并处以2250万元罚款;对京汉控股合计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建水泰融没收违法所得298.31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奥园美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汉控股、建水泰融已披露为一致行动人;田汉为京汉控股的控股股东且为京汉控股、建水泰融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田汉与京汉控股、建水泰融是一致行动人。
2021年2月22日至5月12日,京汉控股通过他人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6%,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66%,无违法所得。
2021年5月26日至7月2日,田汉通过他人账户、建水泰融通过其相关证券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其中,田汉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1.69%,违法所得192560930.17元;建水泰融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04%,违法所得2983130.94元。
年报披露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汉、京汉控股信息披露违法,导致奥园美谷2020年年报披露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田汉通过他人账户持有“奥园美谷”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京汉控股通过他人账户持有“奥园美谷”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奥园美谷2020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2月22日至6月3日,田汉、京汉控股通过他人账户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4%,田汉、京汉控股上述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当事人被罚没超2亿元
证监会认为,田汉、京汉控股、建水泰融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情形。
田汉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京汉控股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情况,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田汉、京汉控股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京汉控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田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田汉、京汉控股、建水泰融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没收田汉违法所得192560930.17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对京汉控股处以600万元罚款;没收建水泰融违法所得298.31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田汉、京汉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京汉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汉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田汉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3亿元,并处以2250万元罚款;对京汉控股合计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建水泰融没收违法所得298.31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