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琪
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融资,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2日。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不断完善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资金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进一步统一,完善了汇兑环节的资金管理,并且顺应市场需求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优化,这将更好支持境内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此次《通知》对本外币管理政策进行了统一。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同时,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为灵活便利。《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通知》还对管理程序进行简化,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根据《通知》,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将减持登记时限由拟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放宽企业信息变更、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更加便利境内企业安排境外直接上市相关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境外直接上市登记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等要求,前期已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2地开展试点。上述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试点运行平稳,推广至全国条件成熟。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在国内,外汇登记时限要求宽松一些,既便利了企业,又能鼓励企业更多选择直接上市路径。
《通知》对募集资金管理也进一步规范。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明确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相关管理要求。
另外,《通知》还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如已同步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并已按照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完成相关业务登记,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不调回境内,直接在境外用于开展上述业务。”上述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以获取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和国际影响力。
目前,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主要分为直接上市、间接上市两种情形。据了解,从监管分工来看,企业境外上市发行活动主要由证监会按《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监管指引进行管理;在汇兑环节,直接上市按照《通知》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间接上市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则应办理ODI(对外直接投资)登记及返程投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