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发布以来,基金管理人迅速响应公募基金改革政策号召。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继5月16日首批产品申报后,5月23日,26只新型浮动费率基金获证监会注册,预计很快将向投资者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商业银行、互联网平台等认购相关产品。
记者注意到,首批产品为降低投资者和销售渠道理解的复杂度,各家管理人均设置了1.2%(基准档)、1.5%(升档)、0.6%(降档)的三档费率水平以及年化跑赢6个百分点、年化跑输3个百分点的业绩考察指标。待产品推出一段时间后,结合产品推广效果和各方意见,各家管理人可能会对前述参数做适当差异化安排,以满足投资者不同需求。
迅速获批
据了解,首批产品5月16日申报后,5月19日均获受理,5月23日迅速获批。
市场人士认为,这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落实公募基金改革方案、加快推出投资者可感可及改革措施、努力构建基金公司收入报酬与投资者利益回报绑定机制的高度重视。
设置三档费率水平
证监会5月7日发布的《行动方案》明确,建立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机制。
传统上,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取以固定费率模式为主,即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为满足投资者多元需求,行业也自发探索推出了部分浮动费率产品,但总体规模和市场影响较小。
与存量浮动费率产品主要挂钩绝对收益等指标略有不同的是,新型浮动管理费率产品以考察相对收益为基础,即产品业绩是否明显跑赢其业绩比较基准,来进行管理费率升降档。
市场人士分析,新型浮动费率产品在投资运作、销售安排等方面与普通产品保持一致,其核心设计在于管理费率确定方式。与普通产品收取固定费率不同,新型浮动管理费率产品的收费方式将更为细化,将根据每个投资者、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以及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表现,在投资者赎回时分档收取管理费。
比如,投资者A购入一只新型浮动管理费的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持有一年以后赎回产品时,管理人将会根据产品年化收益水平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计提不同档次的管理费。基本符合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基准档费率;年化收益水平明显跑输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低档费率;取得正收益且年化收益显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升档管理费率。此外,其若在一年以内赎回产品,则不适用分档安排,一律按基准档费率收取管理费。
记者注意到,首批产品为降低投资者和销售渠道理解的复杂度,各家管理人均设置了1.2%(基准档)、1.5%(升档)、0.6%(降档)的三档费率水平以及和年化跑赢6个百分点、年化跑输3个百分点的业绩考察指标。待产品推出一段时间后,结合产品推广效果和各方意见,各家管理人可能会对前述参数做适当差异化安排,以满足投资者不同需求。
分档管理费率安排(首批产品)

(说明:其中R为该笔份额年化收益率,Rb为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根据产品类型、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因素设定的关于产品收益表现的参考标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通常为指数收益率的加权,例如“沪深300指数收益率x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x20%”。
业绩比较基准相当于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其中,“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防止基金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大幅偏离产品名称和定位;“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据此对基金进行考核。
市场人士认为,新型浮动管理费率产品以考察相对收益为基础,既坚持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以专业投资战胜业绩比较基准的功能定位,又强化了“奖优罚劣”及管理人、投资者利益绑定的导向,总体更加全面科学客观。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升降档的浮动安排上,有关部门着力引导行业坚持“严格约束、有限激励”原则,设置的升档幅度应明显小于降档幅度,更好体现与投资者的“同甘共苦”。
另有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将做好面向投资者的宣传和答疑解惑工作,和销售机构一道以更加通俗易懂、可触达个人投资者的方式进行产品宣传解读。
首批产品均为全市场选股基金
记者了解到,首批产品均为全市场选股的基金,业绩基准主要对标沪深300、中证A500、中证500或者中证800等主流宽基指数,并部分参与港股和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A股+港股”的股票仓位中枢一般在80%上下,体现了首批产品鲜明的以权益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向的特点。
有基金管理人对记者表示,从全市场选股产品入手探索新模式,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更有信心,后续将在积累运营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标主题风格类指数的新型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多家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将加强投研支持并坚持长期导向。产品将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并为投资者获取较好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目前判断,各家管理人都不会过于看重当期募集规模和短期利益,将优选基金经理、强化投研支持,努力提升投资者长期投资体验,做好持续销售、持续服务等工作。”有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
谈及首批产品特点,市场人士分析,一是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产品设计充分体现了“以投资者为本”的核心理念。此次将基金业绩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作为判定费率浮动的核心,符合持有期条件的情况下,高于基准一定水平可适度提高管理费率,低于基准一定水平则降低费率。这样的安排有助于探索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利益共担机制,激励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主动管理能力,也有望更好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体验。
二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指引和约束作用。过去公募基金行业对业绩比较基准重视程度不足,出现过个别基金大幅偏离基准、风格漂移的现象。此次行动方案将推动基金管理费率与基准的相对业绩表现挂钩,引导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更加重视业绩比较基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进行投资,避免风格漂移、押赛道等做法,提高公募基金投资行为的稳定性,让投资者“所见即所得”。
同时,对于业绩基准的强调也会让基金公司在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上更加审慎,未来会选择更能够代表基金经理的长期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等要素的基准,规范业绩比较基准与产品投资策略的匹配度,进一步防止基金出现风格漂移。
三是对于持有人持有时间和业绩表现的兼顾。管理费收取主要依据基金的持有期限和年化超额收益率进行分档。既考虑到了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的利益一致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的作用,对于投资者理性投资具有一定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