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境内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高效融资,两部门统一本外币资金政策!
央行5月23日发布的消息显示,央行、国家外汇局日前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以完善并统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相关跨境资金管理,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
当前,我国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存在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不统一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后,有必要同步更新汇兑环节的资金管理政策。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已逾10年。经营主体反映,在登记时间要求、账户使用、资金汇兑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便利化。”央行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回应市场诉求,结合前期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业务试点情况,央行、国家外汇局共同起草了《通知》。
《通知》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为灵活便利;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其中,在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为让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更灵活便利,《通知》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通知》简化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管理程序,放宽了登记时限要求。《通知》明确,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国家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时间上,《通知》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将减持登记时限由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放宽企业信息变更、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
“《通知》中境外直接上市登记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等要求,前期已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2地开展试点,试点运行平稳,推广至全国条件成熟。”央行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