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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01:18:49 股吧网页版
暴力殴打证监局人员 “事后极其后悔”?这起案件进入二审
来源:国际金融报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上诉人冯某诉被上诉人广东证监局、证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案。

  该案是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当事人因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而引发的行政处罚二审案件。

  该案历经处罚、复议和一审和二审程序,目前二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暴力殴打调查人员

  从证监局人员调查并作出处罚,至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本案前期已历经多个程序环节。

  2024年3月29日,广东证监局对冯某作出〔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东证监局调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相关单位协助联系等方式,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或拒不接听、不回复电话、短信,或接听后拒绝配合调查。

  2023年11月,广东证监局两名调查人员前往冯某所留地址,表明身份后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仍拒不配合,并暴力殴打调查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造成调查人员身体伤害。

  广东证监局认定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冯某改正,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冯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复议。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东证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冯某亦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2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事后极其后悔”

  期间,应冯某的要求,广东证监局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冯某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因客观原因不存在拒不接听、不回复电话、短信的情况,现场殴打行为属于过激反应,不是为了阻碍调查人员执行公务;事先不清楚依法应当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系初犯,家庭困难,事后极其后悔并表示真诚道歉。

  综上,冯某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冯某清晰、明确拒绝配合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导致调查工作推进受阻;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调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东证监局考虑到冯某事发后能够配合相关案件的调查工作,提供证据材料,减轻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综合其系初次违法、认错悔过、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其罚款在法定幅度内予以调减。

  综上,广东证监局对当事人有关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并调减罚款金额。

  提升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体现,为构建“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孙宇昊看来,未来,随着类似案件的裁决和裁判规则的细化,我国证券监管与司法体系的衔接将更加成熟,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要求将进一步强化。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本案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强化监管权威和司法保障,对有关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董监高,投资者,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等)均有重要教育警示意义,提醒有关市场主体增强合规意识,避免因对抗监管付出更高代价。

  厉健进一步表示,“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才能充分、及时、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暴力阻碍监管调查的情况一旦蔓延,将削弱监管效能,加剧市场乱象。当前,提升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适应金融创新与科技发展,积极维护市场公平与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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