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审理首例涉嫌拒绝、阻碍证监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调查案,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公开信息,本案中,上诉人冯某因在广东证监局对某证券案件调查期间,多次拒接电话、拒绝配合,并于2023年11月14日暴力殴打执法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导致一名调查人员受伤,被广东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处以30万元罚款。冯某不服处罚,历经行政复议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庭审聚焦处罚合法性及暴力行为定性,广东证监局二级巡视员刘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显示,冯某长期拒绝配合调查的事实清楚,其暴力行为已构成违法,虽因初犯、事后配合等因素罚款已从法定最高50万元从轻至30万元。
类似冯某暴力抵抗执法的案例并非孤例,此类行为严重干扰监管秩序。本案的审理,不仅是对证券监管执法权威的维护,更以典型案例形式重申了证券市场法治底线,为规范市场主体配合监管调查提供了重要司法示范。

多次拒接调查,暴力升级致执法受阻
案件源于2023年5月,广东证监局在对某证券案件展开调查时,需向冯某核实相关情况。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3年5月29日至11月14日期间,调查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及单位协助等方式多次联系冯某,但冯某或拒接电话、不回复信息,或接听后明确拒绝配合。
2023年11月14日下午5时,广东证监局两名调查人员按程序前往冯某在证券账户中预留的上海虹口区住址,现场出示证件并要求其配合调查。然而,冯某不仅拒不配合,更情绪失控,暴力殴打执法人员并抢夺执法记录仪,导致一名调查人员身体受伤。公安机关接报后介入处理,经司法鉴定确认伤情。
广东证监局认为,冯某的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第173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18条所述的“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9日,广东证监局对冯某作出〔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冯某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广东证监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到,已综合考虑冯某事后配合调查,并综合其系初次违法、认错悔过、家庭困难等因素下调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当事人申辩难获支持
冯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辩理由包括:拒接电话因“客观原因”,现场暴力行为系“过激反应”而非故意阻碍执法;事先不了解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且其系初犯、家庭困难并已表达悔意,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证监会经复核后指出,冯某长期拒绝配合调查的事实明确,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调查受阻及人员受伤,已构成违法;配合监管调查是法定义务,不知法不能免责;虽考虑其初犯、事后配合调查及家庭困难等因素,已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最高50万元)从轻处罚至30万元。2024年,证监会维持原处罚决定。
冯某继而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2月10日,一审法院认定广东证监局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冯某诉讼请求。冯某仍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2025年5月15日的二审庭审中,合议庭由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宋毅担任审判长,值得一提的是,广东证监局二级巡视员刘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全程参与庭审。各方当事人围绕几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无效情形、被诉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调查职权的行为,以及冯某行为是否构成“拒绝、阻碍调查”。
刘杰在庭审中积极发表对于本案处理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明确表达了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强调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态度。
暴力抵抗监管执法严重干扰监管秩序
类似冯某这样暴力抵抗执法的案例并非孤例。回顾2024年2月23日,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在某起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仅拒绝配合调查,还挥拳殴打2名执法人员,其中1名为女干部,致使执法人员颈部、面部受伤。
再将时间拉回到更早之前,2021年9月6日,因投资凤凰金融产品利益受损,田某、吴某等人多次组织人员到海口等地非法聚集上访。他们采用围堵、喊口号、辱骂执法人员等过激方式反映诉求。其中,田某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刑事拘留,吴某因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
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稳定至关重要,而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是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监管秩序,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