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俊北京报道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手段。不过实践中,也存在公开不到位、不及时引发诉讼的情况。5月20日,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要实质性回应。
什么是给付诉讼?根据《解释》,政府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必须"给东西","给"的就是政府信息,时限是20个工作日。解决实践中判决后行政机关仍不公开信息的情况。
此外,对于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等情形,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明确要求。
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判决后20天内给付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提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特别是为了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司法解释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信息公开的诉讼,存在原告胜诉后行政机关仍不公开信息,导致原告再诉的情况。
“在《解释》制定修改过程中,我们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要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诉求出发,作出判决给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解释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此,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则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李小梅提到,我们认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信息公开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争议。此前有专家指出, 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时,举证责任分配不统一:有的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有的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比较宽松的定密条件、国家秘密证明标准的不明确使得本就羸弱的公民知情权更难以保障。
此次《解释》明确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比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拒绝公开的,被告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
对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被告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举证。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出现了公民滥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为。滥用申请的行为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扰乱工作秩序。
耿宝建也提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开放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有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有关机关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与重视;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形成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基于此,我们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着眼于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职本业,立足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从举证责任承担、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