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支持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应公开的需20日内公开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介绍,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应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李小梅称,在《解释》制定修改过程中,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要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诉求出发,作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定。
李小梅介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则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本条还区分了被告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以及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这三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李小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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