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行业格局,是基金投资者长期以来的共同诉求。由于基金公司不论业绩好坏都能获得固定管理费,导致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利益长期割裂,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改革现有收费模式,建立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成为市场各方的普遍期待。
这一局面即将迎来实质性改变。今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在于建立了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入与投资业绩挂钩的机制。《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行浮动管理费制度:对于新设立的主动管理型权益类基金,将全面实施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模式;对于满足一定持有期限要求的投资者,将根据其持有期间的产品实际业绩表现确定具体适用的管理费率。具体而言:当产品业绩达到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时,适用基准档费率;明显低于比较基准时,适用低档费率;显著超越比较基准时,则可适用升档费率。
然而,就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行业格局而言,《方案》提出的改革措施仅是一个初步尝试,尚未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根据现行改革方案,即使基金投资业绩不佳甚至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仍可收取管理费,只是适用较低档次的费率。这意味着基金公司实质上仍保持着"旱涝保收"(或更准确地说"旱涝有收")的盈利模式,仅在业绩下滑时适当降低管理费收入。由此可见,当前方案建立的基金管理费与投资回报挂钩机制仍显宽松,两者的绑定关系尚不够紧密。
那么,如何才能彻底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格局呢?笔者认为,应当在《方案》现有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相关机制。
首先,应在《方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拉大不同业绩档次的管理费差距。例如,若基准档费率为1%,则升档费率可提高至1.5%—2%,使业绩优异的基金公司获得更高回报;反之,对业绩不佳者,应严格限制其管理费上限,如规定低档费率不得超过0.5%。通过如此设计,业绩优劣不同的基金公司之间将形成显著的收入差距。
其次,管理费改革不应仅局限于新发基金和主动管理型权益类基金。所有存续基金(指成立满三年的基金,下同),包括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都应纳入改革范围,建立管理费与投资收益挂钩的机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全面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应区分新老基金实施差异化改革。《方案》对新基金采取相对宽松的挂钩机制,允许业绩不佳时仍收取一定管理费,这有助于新基金的培育和发展。但对运作成熟的存续基金,则应实行更严格的"按绩收费"制度:仅在基金取得正收益时方可提取管理费,若未能为投资者创造收益,则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这种安排能真正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
最后,在绝对挂钩模式下,管理费计提基数应从基金规模转变为投资收益。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只能在基金实现正收益时,按实际收益计提管理费;若收益为零或为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种以业绩为导向的收费模式,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机制,也应成为基金管理费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