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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22:46:50 股吧网页版
民营经济促进法今起施行!浙江大学史晋川答每经:需大力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其为小微企业及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5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第185期“经济每月谈”在京举行。会议以“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更好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为主题,邀请全国工商联原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庄聪生,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子学,浙江大学文科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史晋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发表主旨演讲,国经中心副理事长、中国进出口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晓炼主持会议。

  举办本次“经济每月谈”活动,也恰值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的日子。如何切实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并实行差异化政策的要求?史晋川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现场提问时给出三点建议。

  在发表主旨演讲时,史晋川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民营经济立法环境建设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为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支撑。而民营经济法律环境的优化,司法环境的改善无疑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经济每月谈”活动现场每经记者张宏摄

  应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记者注意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提出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并强调 “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如何切实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并实行差异化政策的要求?史晋川在回答每经记者现场提问时,给出了三点建议。

  其一,需大力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其为小微企业及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史晋川表示,当前,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往往要求大型银行承担此项任务。此举虽有一定必要性,但大型银行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往往也存在一些顾虑。大型银行与小微企业的规模及服务对象在体量上存在显著不对称,导致大型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时成本高昂。

  相比之下,一些中等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小微金融领域经验丰富,拥有当地独特的地方知识与信息优势,能够以较低成本和较高效率提供服务。而大型银行为与中小金融机构竞争小微金融服务市场,往往将贷款利率压至低于中小金融机构的水平。这种做法不仅不可持续,而且也损害了中小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环境与竞争氛围。

  其二,在传统商业银行之外,应鼓励具备金融科技能力的金融机构参与小微金融服务,即鼓励新型银行主体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及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创新手段,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其三,除银行类金融机构外,针对小微民营经济组织,应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并实行差异化政策。具体而言,应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及民间投资机构的发展,如PE(私募股权投资)、VC(风险投资)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专注于高科技领域的创业创新投资,尤其是对初创期、规模较小的高科技企业进行投资,以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推动科技产业的循环发展。实际上,“杭州六小龙”的出现便是一个重要经验,即政府应如何鼓励民间资本市场及民营金融投资机构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创业创新投资。

  司法环境改善是民营经济法律环境优化的关键一环

  在发表主旨演讲时,史晋川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民营经济立法环境建设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为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支撑。而民营经济法律环境的优化,司法环境的改善无疑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史晋川表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如何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针对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史晋川提出三点建议。

  其一,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这一微观主体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严厉打击侵占民营企业合法产权的行为,严格控制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超权限使用执法工具,尤其要重点办理一批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其二,应着力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密切关注民营经济在高科技领域、创业创新等新经济领域的发展动向。适时研究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扩大其覆盖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以激励和推动民营经济的创新发展。

  其三,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司法过程中设立合理的容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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