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宋亦桐)5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指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做好有关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根据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设置、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对现行部分规章作出修改,保持与公司法的衔接一致。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监事会设置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
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强化对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相关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其中,对于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统一作出决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原《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与之相关的所有关联交易均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于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且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统一作出决议。在落实公司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出,《决定》是贯彻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机构结合自身实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涉及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交易加强管理,有利于督促关键核心人员更好履行忠实义务,防范潜在利益冲突。有关措施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优化了关联交易的审查流程,提高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推进内部制度修订、业务流程优化、系统改造升级等工作,落实相关监管要求,持续健全公司治理,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针对金融机构应当如何做好《决定》贯彻落实工作,上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对于拟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的金融机构,需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工作。对于新增的涉及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交易审批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稳妥有序推进内部制度修订、业务流程优化、系统改造升级等工作,切实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