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罚金110万元,刘建新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界面新闻
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建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刘建新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刘建新利用担任贵州省岑巩县副县长、镇远县委书记及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6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建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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