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成长龚芳方思元曾培春
□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公平竞争作为制度的核心主线,将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原则贯穿于各章节、各条款之中,系统构建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框架,清晰回应了民营企业的普遍关切,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 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以法治手段打破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障碍,还以“促进”为核心导向,从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等方面搭建起全方位的支持体系,全面释放了国家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烈信号,为推动民营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 民营经济促进法,除了聚焦公平竞争和企业发展,还将推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作为重要着力点,通过外部制度体系的建设引导企业内生机制优化,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指引,从三方面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作出安排:一是要求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在获取金融服务中的平等性问题;二是要求结合民营企业发展特征开展相适配的金融服务与金融监管;三是保障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与信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制度体系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系统地将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企业权益保护等领域形成的政策举措,上升为具有明确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有助于持续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对各级政府、企业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均提出更高要求。各级政府要转变治理思路,从传统的政策支持者转向制度保障者,全面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化,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行使公权力,确保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更加规范有效。金融机构等中介服务主体要健全服务中性机制,在授信评估、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等方面消除所有制差别。国有企业要全面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在资源获取、产业协同、投资合作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自身也要主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增强法律意识。在此基础上,作为法律落地执行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全面优化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市场监管和服务保障等各个环节。要积极对标法律条文,主动查找自身在制度建设、政策落实、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短板和不足,并及时加以整改完善。要坚决落实公平竞争要求,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持水平,推动民营企业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切实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见效,打造更加公平、高效、可持续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推动公平竞争机制落地见效,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纵观全文,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公平竞争作为制度的核心主线,将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原则贯穿于各章节、各条款之中,系统构建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框架。例如,法条的第二章专门针对公平竞争作出详细规定,从市场准入退出、要素公平获取,到公共资源公平获取,全面明确民营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依法享有同等待遇的要求。在第七章权益保护部分,则着眼于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在账款支付、资产查封冻结等领域明确要求一视同仁,切实防范不公平对待现象的发生。民营经济促进法系统化地提出了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的制度安排,清晰回应了民营企业的普遍关切,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公平竞争不仅是民营企业长期以来反映强烈的发展痛点,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
对照法条要求,当前部分地方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须加快解决。例如,部分地方在环保、工程咨询、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等领域,要求企业必须取得特定地方认证、会员资格才能参与项目,导致部分民营企业在进入特定产业、公共服务等领域时明显受限。在金融、土地、数据等要素保障方面,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土地供给受限、公共数据资源利用门槛高、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在公共资源领域,部分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在人才评聘、职称认定、科研立项等方面默认单位性质优先,对民营企业提出更高申报要求:部分地方政府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仍存在量身定制等情况,限制民营企业参与。
(二)地方政府要紧扣公平竞争这一核心精神和基本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真正将公平竞争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实践中
其一,地方政府要加快开展行政审批、备案登记、行业许可等方面的自查梳理,定期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坚决清理、废止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内容的地方性文件,制定明确的清理时间表,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其二,要主动落实要素定向支持民营企业的制度安排,确保民营企业在金融、土地、人才等关键要素供给中获得明确的配额或指标。要鼓励工业园区调整招商政策,取消以企业规模为门槛的硬性条件,采用企业经营状况、技术创新能力等指标为筛选依据,让中小民营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用地竞争。针对民营企业的人才需求,要积极推动本地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建立就业定点合作关系,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其三,要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和标准化建设,实现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合同管理、交易支付等功能全覆盖,提升招投标全过程的规范化与透明度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和投诉机制,对限制民营企业投标、恶意抬高准入条件、拖延履约支付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责。
此外,还要强化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保障,落实地方政府及大型国企支付账款的相关规定,针对拖欠金额大、时间长等情况,加快制定可操作、可落地的还款计划,跟踪还款进度,确保清欠成果落到实处。要推动设立民营企业账款支付纠纷快速处理通道,加快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民营企业款项的相关投诉,完善违约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机制。
二、健全地方政府服务保障体系,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以法治手段打破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障碍,还强调通过系统性制度支持,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促进”为核心导向,从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等方面搭建起全方位的支持体系。在投融资促进方面,明确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鼓励民营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创业,积极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在科技创新方面,强调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聚焦基础性、前沿性技术研究,鼓励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明确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及公共技术平台。总之,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释放了国家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烈信号,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当前对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地方政府在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方面,仍存在机制不畅、支撑不足、布局失衡等问题
在制度机制上,当前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时,还普遍面临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准入门槛高等问题,同时在项目报批、用地用能、环评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仍存在多头管理、流程繁琐等现象,制约了民营企业投资落地效率。
在支持服务上,尤其在科技创新与数字赋能方面,部分地方支持体系建设滞后。一方面,部分地方公共数据开放进展缓慢,数据平台碎片化、标准不统一,难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数据要素支撑;另一方面,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等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科技成果“束之高阁”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同时,地方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上手段有限,案件处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导致企业维权意愿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效果较弱。
在产业布局上,部分地方政府在产业布局和招商引资思路方面存在明显偏差。在产业布局方面,部分地方存在“县级对照市级、市级对照省级”简单套用产业链规划的思路,导致区域产业同质化现象严重,民营企业投资落地后难以获得所需的产业链配套和发展环境,既浪费了资源,也挫伤了企业投资信心。在招商引资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存在重引资、轻稳资的问题,盲目追逐“风口项目”和头部企业,对能够深度对接本地资源、具备长期发展潜力、就业带动作用强的本地民营中小微企业政策支持不足,影响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二)地方政府要加快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在投融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关键领域的政策及资源保障
第一,要加快设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定期发布地方重大工程、基础设施、新兴产业投资清单,确保项目信息同步向民营企业开放。要结合民营企业关注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统筹布局地方层面重大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任务。同时,要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保障机制,明确在资金支持、用地安排、审批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要加快推进科技平台与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全面落实竞争中性原则,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绿色化、科技化转型。要加快构建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生态系统,重点加强创新园区、孵化器、研发中心等共性基础设施建设,丰富民营企业可获得的创新资源。要健全多层次地方技术中介服务体系,拓展包括技术中介、科技咨询、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评估在内的专业服务,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多样化需求。要加快建设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分领域、分批次向民营企业开放高价值公共数据资源,规范数据使用规则和责任边界。同时,要支持民营企业在绿色制造、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排放管理等方面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完善绿色技术供给链,构建绿色技术应用场景,加快先进绿色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三,要建设地方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整合专利申请、确权登记、侵权诉讼、维权援助等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保障服务。要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快跨部门、跨区域案件的协查协办,提升侵权案件的查处速度和惩治力度。与此同时,还要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应对平台,向民营企业提供出海前的合规指导、涉外维权援助和案件处理支持,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第四,地方政府要树立系统的产业发展理念,立足本地区位优势和要素禀赋,科学确定主导产业链和特色产业链,制定有针对性的招商产业和企业目录,防止盲目招商、盲目追逐“风口项目”和头部企业。要加大对本地民营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将更多人力、物力和资源向本地民营企业倾斜,鼓励本地企业增资扩产,推动高附加值研发、制造、营销环节更多在本地集聚。
三、发挥地方政府引导作用,提升民营企业治理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除了聚焦公平竞争和企业发展,还将推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作为重要着力点,通过外部制度体系的建设引导企业内生机制优化,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五章规范经营中,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围绕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企业家个人收支,实现民营企业财产与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分离。
(一)对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要求,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在治理体系、财务制度、管理能力等方面仍存在短板
过去,我国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在经营发展中面临的不公平竞争、要素获取难等问题,一方面与市场竞争环境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民营企业制度建设不完善相关。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庞大,占企业总数的九成以上,且企业间的层次差异较大,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仍处于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型阶段。
在公司治理上,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流于形式等现象,部分企业设立时仅搭建简单的股权结构。在实际经营中,内部股东约束机制的作用有限,导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人治”高于“法治”现象突出。
在公司制度建设上,部分民营企业存在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实际运营中,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混同,这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企业风险难以有效分离。
此外,部分民营企业发展高度依赖企业家的个人判断和战略决策,民营企业家的能力结构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发展上限。当前,随着新一轮技术革命和全球市场格局持续调整,民营企业家不仅要具备传统经营能力,还要具备科技理解力、模式创新力和国际视野,而这正是当前中小民营企业家的能力短板。
(二)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制度规范建设,通过专项引导、梯度培育、金融协同等方式提升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水平
一是地方政府要将促进民营企业制度建设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民营企业制度建设需要充分尊重企业自身发展规律与企业家的意愿。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政策实践中更倾向于解决企业“活下去”的经营问题,对于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关注相对不足。近年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以来,不少省区市也根据当地情况,陆续成立相应的民营经济发展局或民营经济发展处。地方政府要紧抓机构布局调整契机,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专项工作任务,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推动工作常态化、系统化开展。
二是要探索将“个转企、小升规”的梯度培育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地方政府可以筛选有意愿、有潜力、有前景的个体户与小规模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在企业升级改制过程中,提供包括法人治理、股权结构、财务制度、用工管理等在内的专项指导服务,帮助企业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是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尤其推动金融中介机构将提供金融服务与促进企业制度规范两项工作有机结合。要通过信贷服务来帮助民营企业补齐财务制度短板,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度与透明度。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通过先改制再上市等形式提高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意愿。
四是通过制度安排引导民营企业产权与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有效分离。要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家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认定,在企业主个人与企业财产分割较为清晰的情况下,禁止在企业贷款中随意添加企业主及亲属的连带责任条款。
五是要加强民营企业家能力建设。探索打造多层级的企业家培训网络体系,充分调动全国工商联、行业协会、各地企业商会等自律组织的力量,做好民营企业家培训的组织与宣传,为提升民营企业家素质能力以及促进各类企业家群体交流搭建平台。
四、发挥金融机构合力,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金融资源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与发展潜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不仅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也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指引。从法条内容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主要从三方面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作出安排。一是要求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在获取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平等性问题,明确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二是要求结合民营企业发展特征开展相适配的金融服务与金融监管,明确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三是保障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与信用资源,明确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一)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但不少民营企业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一方面,相较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在融资中仍面临差异化对待等问题。部分银行在授信评估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更高的风险权重标准,民营企业即使经营状况良好,融资成本和获贷门槛仍高于国有企业。另一方面,近年来虽然资本市场大幅扩容,但总体来看,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的门槛仍然较高,加之民营科创企业的技术、数据等创新要素投入往往作为非财务指标而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不利于民营企业的价值评估,导致处于生命周期早期、未盈利的民营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此外,当前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不足,缺乏对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资质的评价标准以及综合评价平台,导致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服务所需付出的制度性成本偏高。
(二)持续推进金融服务下沉,降低隐性金融服务成本,提升民营企业的获得感
其一,要高度重视金融服务的平等性,加快消除金融服务对国有大型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的差异性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为民营企业提供同等服务。要发挥大型商业银行的引领作用,在民营企业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在授信项目评估中使用统一的风险因子体系,在不良贷款追偿中使用一致的认证标准和处置规则,消除隐性歧视。
其二,要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提升民营企业信用类、中长期限贷款比重,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持续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其三,要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对初创型、小微企业提供小额信贷和供应链金融等风险可控的融资服务,对成长型企业提供综合授信支持,对成熟型优质企业引导股权投资、上市融资等资本性工具介入。要同步完善风险缓释与增信机制,发展信用保险、贷款担保、增信基金等金融工具,提升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授信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其四,要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建设,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培育业务能力突出的市场化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要素价值评估机构,提高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资产、信用以及要素价值的评估能力。
(三)增强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服务的深度与广度,全面提升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等制度,提升并购重组制度的灵活性,尤其要重点完善对民营科技类企业的识别、培育及支持机制,提升民营企业获得投融资服务的便利度与有效性。
第二,要提高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存量资产的盘活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发行类REITs、CMB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丰富和创新民营中小微企业ABS的资产类型,推动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商业物业等优质资产进入资本市场,实现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三重效应。
第三,要发展壮大耐心资本,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等发挥引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长期参股等方式投向具有成长潜力的民营企业,通过阶段投资、组合投资、跟进机制等方式,实现“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第四,要鼓励证券公司不断做大做强专业资本中介服务,在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并购重组、股权投资、产业基金、战略咨询等方面下大力气,通过综合金融服务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杨成长系申万宏源研究首席经济学家,全国政协委员;龚芳系申万宏源研究政策研究室主任,首席研究员;方思元系申万宏源研究高级研究员;曾培春系申万宏源研究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