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新法的落地施行,必将激励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敢于闯、大胆干。
徒法不足以自行。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律价值,实施路径有待进一步完善,包括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套政策的出台落地,更离不开各地各部门强有力的司法实践。为确保新法顺利实施,新法施行后当务之急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公司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加快民营企业在投资融资促进等方面的配套措施落地,强化执法力度并完善追责机制。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
形成制度闭环
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对需要在当下通过立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重点放在明确主要制度措施、基本制度框架和法律主要要求,部分条款并未细化。为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必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与衔接。
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这要求《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相关法律在有关方面需形成制度闭环。
“新法涵盖了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投融资、规范经营、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需要与其他专门法律进行衔接。”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举例来说,《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预防和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衔接;第七章强化对企业家人身权的保护,与《民法典》新增的人格权编规定一脉相承。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钟颖向记者指出,当前《民营经济促进法》还与部分法律存在不完全协同的模糊地带,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要求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但现行《商业银行法》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的规定较为刚性,可能导致基层银行“不敢贷”,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差异化政策”的操作标准。
整体而言,畅通新法施行所需要衔接、协调的法律法规较多,涉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反垄断法》《民法典》等。
“为确保衔接,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钟颖建议,在《反垄断法》及其相关配套性规定中明确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的“变相垄断”类型;在《证券法》及其配套性规定中引入适应民营企业融资特征的注册与豁免机制,强化信息披露便利性;结合《民法典》《行政诉讼法》出台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财产征收、行政处罚与民营财产权的边界等。
加速配套政策落地
构建政策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前夕,一批配套制度机制已经出台,逐步为民营企业发展构建起稳定政策环境。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市场准入边界,使民营企业在更多领域有了“闯一闯”的机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助于清除各类隐性壁垒,让民营企业能够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茁壮成长。
“《民营经济促进法》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配套规则相辅相成。”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钟刚对记者表示,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例,该制度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划定了清晰的投资界限,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完整法律框架。
为确保新法落地生根,还有一批配套制度正在加快推进,涉及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近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透露,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加快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
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看来,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投资在市场准入方面仍存部分阻碍需要破除。他告诉记者,包括行业资质限制、信息不对称、隐性歧视等准入壁垒,导致民营企业难以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要素获取障碍,亦会影响民营企业在重大项目投资中的竞争力。
田轩建议,定期对交通运输、能源等重点领域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动态修订,清理并破除在市场准入环节的隐性壁垒,确保市场准入措施的透明性和稳定性。
让法律条文更具威慑力
针对近年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种种执法乱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规范异地执法行为,规定“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但缺少切实的实施细则和惩戒措施。
在朱征夫看来,现行《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实施力度上偏向“软性”,仍需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加以完善和强化。立法、司法机关需主动回应新法施行后的司法需求,针对如直接管辖权问题、刑事罚没所得的归属问题等,对《刑法》或《刑事诉讼法》作补充修订或司法解释。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八章明确了法律责任,却并未细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钟刚强调,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能否落到实处,对于新法在施行过程中能否充分发挥监督机制作用至关重要。
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法律条文的作用,必须通过司法实践让其更具威慑力。在立法层面,司法部已明确将加快法律配套制度机制建设,包括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等。钟颖建议,设立统一的“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与反馈平台”,纳入全国政务服务平台、地方12345系统或政法机关线上渠道,实现一站式受理。同时,对涉企投诉须实行“限时处理”与“结果反馈”,明确处理时限。
在执法层面,只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法律的“刺”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多位受访专家建议,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条例,细化监督程序、申诉渠道、追责机制等;有关部门制定典型适用案例指引、问责通报办法,为地方政府提供“可遵循、能落地”的执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