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5月19日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起草了关于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适用意见,明确了券商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中需进行临时报告的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的认定标准和报送要求,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
根据适用意见,对券商另类子公司及私募子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涵盖以下维度:
公司主体信息方面,公司的名称地址、业务牌照、注册资本、资质或许可发生变化,公司进行业务划分、合并、分立、设立分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等事项,其中设立分公司或二级管理子公司的,还需遵守中证协《适用意见第6号》的相关要求,私募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需报送股权结构、引入三类机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业务划分等事项说明。
高管履职异常方面,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因变更、缺位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职;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或因违法犯罪活动被立案调查或追究法律责任。
声誉风险事件方面,另类子公司出现重大负面声誉风险事件以及其他可能或已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对行业、资本市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私募子公司出现重大负面声誉风险事件或群体性投诉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对行业、资本市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资产异常处置方面,公司占上一年末净资产10%(含)以上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投资损失方面,另类子公司投资的单一项目实际退出时产生的投资损失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或占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10%(含)以上,或公司发生单项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事件给公司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10%(含)以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私募子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的单一项目实际退出时产生的投资损失达到该基金实缴出资50%以上,或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发生单项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事件给公司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10%(含)以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此外,适用意见还明确了上述事项的报送时限。如无特殊说明,上述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告,涉及工商及/或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或登记的,自变更或登记全部完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