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处理原则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5月16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官网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修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进行明确。
《通知》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二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三是其他规定。
其中,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其基本原则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的,转移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该类人员已认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该类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账户不予转移。
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明确,申请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可作为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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