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7 03:05:10 股吧网页版
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处理原则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5月16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官网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修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进行明确。

  《通知》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二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三是其他规定。

  其中,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其基本原则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的,转移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该类人员已认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该类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账户不予转移。

  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明确,申请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可作为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