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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00:55:50 股吧网页版
专访陈林:“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是通往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
来源:新京报 作者:肖隆平

  2006年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提出生产、供销和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宏伟构想。在浙江“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先行试点中绕不开一个人,就是陈林。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审核委员会原委员,在清华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陈林被组织部门选调到瑞安市挂职副市长,并担任了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筹备委员会主任、首任会长。

  陈林对新京报新京智库介绍,按照当时的政府领导分工,他不分管农业,而是分管金融、商贸流通和科技等工作。金融主要是中央事权,商贸流通更是早就开放了,在此意义上,没什么好“管”的;从其职权上,只能引导科技部门的项目向支农方向稍作倾斜。 “我不管农业,但我为农业农民服务还不行吗?不仅为你服务,我还联合了一帮人来服务,就是通过这样一个方式把局面慢慢打开。”

  很快,“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改革逐渐在浙江铺开,也赢得了来自全国范围的认可。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指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并提出“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这其实是“三位一体”的另一种表述。

  但在全国推广“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改革经验中,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异化”“矮化”倾向。为了正本清源,经过20年上下求索,在深入总结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陈林撰写的《“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新型合作经济与普惠金融》一书,由原中央政研室所属的研究出版社近期正式出版。该书系统论证了“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基础概念和理论框架,并广泛探讨了与之相关的新型集体经济、普惠金融、“两山”价值转化与数字化合作平台等重要议题。

  陈林博士在讲解“三位一体”。受访者供图

  陈林如何看待“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在推广过程的“异化”、“矮化”问题?普惠金融与传统金融有何差别,又怎么与合作经济交叉融合?“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对于保障金融安全、粮食安全有何独特作用?新京报采访了陈林博士。陈林曾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审核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瑞安市副市长、金融工委主任,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首席专家,黑龙江省委金融办副主任等职。

  从“挂职副市长”到合作机制破局者

  新京智库:回顾20年前瑞安试点“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你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是什么?

  陈林:瑞安是起点,但意义早已超越一个县域,牵动深层的利益格局。很多人以为我当年是主管农业的,其实不是。我既不分管农业,也没有任何当地“根基”,是从北京过去、没什么官场经验的挂职副市长。正因为没有太多权力和资源,更不受既得利益的束缚,反而让我更能超脱地协调各方诉求和关切,直接与基层农民相结合,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

  我们起步时没有项目支持、没有配套资金,甚至连“试点”“授权”文件也没有,只能商量着办事。但也正因如此,我们直接从农民实际需求出发,把生产服务(包括科技支持)、供销流通、信用金融等多个环节用“互助合作”的方式统筹起来。说白了,我们不是把事情“分给谁做”,而是找到了一个机制——让所有人都能参与、都能得益;更不是“分蛋糕”,而是团结起来做大“蛋糕”。

  新京智库:“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改革在各地推广情况如何?我们听到不少叫好的声音,但又觉得他们自己做不了?

  陈林:“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在各地推广过程中,常见的一个怪现象是:一些人很少关心“是什么”、“为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而是纠结于“谁牵头、谁主管”。但是,生产、供销、信用等合作组织及其功能服务,对于农民特别是小农,如果维持相互分割,就既不能达到规模优势,又增加组织成本,且难以成功。

  新京智库:在瑞安试点时是如何克服上述障碍的?

  陈林:你如果先去研究“这个是农业的事还是金融的事”,那改革很难推进。我们当时之所以能做成,是因为没有那种包袱,从一开始就没在党委会、政府办公会上纠结于“归口”,而是让各方在参与中形成合力。

  我不分管农业,但我为你服务还不行吗?放下身段,设身处地地站在农民的立场上,以服务的姿态整合资源,反而比权力驱动更容易落地。只要真心对待农民,农民也就积极参与进来。社会各界的志愿者,更是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操作上的难度主要在于协调部门利益。

  相比而言,非农部门如金融部门、科技部门没有包袱,在资源投入上可以实现增量。农口部门,例如农办、农业局、供销社,历来是“三国演义”,需要平衡关系。各个“条线”想干都干不成的事情,可以相互为用,迎刃而解。

  总结来说,瑞安先行试点的具体方案不是一下子和盘托出的。这是一系列合作的博弈,瑞安只是找到了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是动态的、脆弱的,尤其是缺乏体制上、法律上的保障。要继续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尚有赖于强有力的政治决断以及资源整合。

  “三位一体”就是要破解“谁牵头、谁主管”怪圈

  新京智库:先行试点的成功经验,有其普遍意义,也有其独特性。在全面推广中如何破解你所说的“谁牵头、谁主管”的怪圈呢?

  

  陈林:其实就是需要区别改革方案设计的“牵头”,与改革后持续运营的“主管”,这是两个不同问题,要避免混淆,分别处理。

  改革完成后,进入持续运营状态的“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完全可以同时具有多个不同的业务主管(监管)部门,并行不悖。这恰恰是“三位一体”的重要意义之所在,尽量把不同类型的业务纳入同一组织实体,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

  改革的顶层设计,应当超脱于一个具体部门、单位。现在所要求的改革,是深层的体制改革,涉及县级以上、乡村以外利益格局的深层调整。这就需要解放思想,集思广益。比如,某个研究机构,或者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乃至独立的专家团队都可以起草方案,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决策后付诸实施。

  方案设计的“牵头”者,应具有超脱地位,多方调研、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沟通,甚至可以公开或定向进行方案招标。在各部门意见不一、相持不下的情况下,不妨让他们各自去搞方案,再进行集中讨论和比选;还可划定区域让不同部门带着各自方案去试点。这就好比赛马,不事先规定名次,而是指定目标、划分赛道,以结果论英雄;又好比“政府搭台、部门唱戏”,谁愿意唱、唱得好、谁争取的观众和支持者多,谁就是主角。

  新京智库:在具体工作中,如何打破部门分割,防止“异化”和“矮化”?

  陈林:乡村振兴的首要问题是,为了谁,依靠谁?所谓为农服务,到底是为农民赚钱,还是赚农民的钱?如果是支持农民,到底是重点扶持农民中分化出的少数大户和老板,还是照顾到众多的普通小农?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农业农村仍将维持小农为主的格局。因此,必须正视这样的基本国情农情,来构造和调整生产关系、经营体制。

  随着“三位一体”改革深化,供销社面临“进退两难”,这就要知所进退,有退、有进,方能创造新局。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在业务内容上,主要对应科技、流通、金融三大部门。生产服务主要依靠科技支持、特别是农技推广,供销服务属于流通领域,信用服务属于金融领域。

  围绕“三位一体”,仅仅由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供销社系统的复杂关系,就可能使得改革搁浅,但即便对此作出适当安排,最多也只能解决形式上的组织框架的问题。在实质业务和资源投入上,具有决定性的增量,主要还是来自金融、流通、科技(包括农技推广)等领域,涉及更多的部门单位。

  可以这么说,从农民合作社的角度可以实施“三位一体”,从供销社的角度可能涉及“三位一体”,从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的角度同样可以推动“三位一体”,社会志愿者、公益组织更是可以大有作为。这是“三位一体”实施路径的殊途同归。我们只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原创原文,理解其精神实质,保持定力,持续努力即可。

  “三位一体”合作经济通向共同富裕

  新京智库:你的书中论证了合作经济对于共同富裕的独特功能。那么,该如何理解“三位一体”在其中的作用?

  陈林:促进共同富裕不能矫枉过正,搞 “劫富济贫”“斗私批修”,更不是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阶级斗争。在具体操作上有两种思路:限强、扶弱;限强不如扶弱。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不需要过度干预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经营与决策。在少数情况下,强行分拆垄断企业,或者限制强强合谋乃至合并,是有必要的。但在更多情况下,在常态下,主要应靠鼓励和扶持弱弱合作与联合,起到制衡强者的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就是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当今中国农业的短板日益突出,表面上因为农业收益比较低,实际上是因为农业生产主体的价值创造被加工、流通、金融环节所转移,而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被中间利益集团所扭曲。

  为了改变合作经济过于弱小分散的局面,只有“三位一体”这样足够强大的制度安排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民整体在市场上的不利地位,从而在宏观上进一步促进共同富裕。而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发源地,恰恰因为走在前列,改革进入深水区,也更早触及体制机制上的一些深层矛盾和障碍。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顾名思义,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核心动词在于“建设”,建设是进行时,不是完成时,不是已经完事大吉。越是经济先发地区,市场和资本的自发力量越强。因此,我们充分发挥市场和资本的活力,但也要警惕一些消极不良因素。

  合作经济有利于巩固粮食安全

  新京智库:在国际粮食安全形势愈加复杂的背景下,“三位一体”改革是否可能为中国保障粮食安全、推进高水平农业自立自强提供支撑?

  陈林:粮食归根结底要靠农民去种,农民种粮能赚钱,国家粮食就安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农业支持政策逐步形成以价格支持政策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为主体,农业保险费补贴、生态补偿等多项补贴在内的政策支持框架。但在具体落实上,仅仅依靠行政部门去“扶持”,依靠工商企业去“带动”,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粮食安全的要害在于农民的收益保障机制。最大的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正是合作经济机制。保障粮食安全与确保农民增收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两者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统筹推进。

  2024年6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鼓励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家庭农场就是农民(农户)的升级版,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家庭农场之间的合作经济组织。上述 “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主要寄希望于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样形成的“利益联结机制”才能真正“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方能保障粮食安全。

  但我们的最大差距,仍在于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短板。

  新京智库:说到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合作经济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有何作用?

  陈林:广义上的粮食安全,其实包括食品安全。例如全球粮食安全指数(GFSI)的构成中,就包括质量与安全(Quality and Safety)。

  食品安全的最佳保障,是实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把产供销链条全部打通。但这不是依靠层层监督就可以实现的,也不能完全依赖于科技手段,归根结底是要把利益链条理顺,该给农民的利益要给,并在源头上有基于互助的相互监督,这就需要发挥合作经济的独特功能。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与生产者的根本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通过合理制度设计让生产者自己来防范“害群之马”,维护自身长远利益,才是治本之策。

  比如,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中被提到的外资股东——新西兰恒天然集团(Fonterra Co-operative Group),之所以能够坚守应有的原则立场,就因为它是奶牛农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类似恒天然的例子,还有荷兰皇家弗里斯兰食品公司(Friesland Foods)和坎皮纳公司(Campina),以及芬兰最大的乳制品公司瓦利奥(Valio)。它们都是奶农合作社发展的成功典范。国外奶农合作社的成功,不仅在于规模和效率优势,更在其与奶农利益上的一致性。奶农通过合作组织,介入鲜奶收购、加工和销售产业链,不仅有助于奶农利益的维系,也有助于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三鹿毒奶粉事件”,不仅仅是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不仅仅是个轻描淡写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其不仅涉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更涉及企业与原料供应者(即广大奶农)的关系。然而,后面这一点却常常被忽略。奶农们难以分享原料加工和流通的增值收益,而是受到层层盘剥;奶业公司还经常向奶农转嫁风险,甚至在三鹿公司破产之时,损失更大的还是众多奶农。以至于一些同情者认为,奶农如果有掺杂使假,也是被逼无奈,并且事发前一直得到默许。

  这从另一方面来说,纵使奶业厂商要严格控制奶源质量的可靠性,也要看奶农与之有何共同利益的基础,凭什么要真心实意去配合。故而哪怕是从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的角度,也不得不关心农民的利益和命运,以及相应的合作经济机制安排。

  新京智库:国际上有不少粮商巨头,这些巨头中是否也有合作社?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

  陈林:在国际十大粮商中,有两家属于合作社粮商,即美国新谷(CHS)和日本全农(ZEN-NOH)。新谷由美国各地的农民、牧场主及其合作社,以及数千名优先股持有人共同所有。日本全农,即“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负责农业协同组合(农协)的销售与供应业务,包括农产品的销售和农业生产用物资的供应。

  美国是合作社发展得好的典型。在美国,谷物销售合作社控制了国内粮食市场份额的60%,并提供了全国出口谷物总量的40%;由农业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全国总量的80%;而且美国全部出口农产品的70%左右,是由农业合作社完成实现的;2019年,全美规模最大的五十家(Top50)乳制品合作社占总产量的81%以上,其中最大五家(Top5)占48%。

  我们有些人以为国际粮商“控制”了粮食市场,于是呼吁培育中国的粮商巨头。这其实只是看到了表象。如果不清楚国际大粮商与农民合作社的关系,甚至脱离合作经济的基础去强行“培育”大粮商,这些“大粮商”到国外市场未必能占到什么便宜,对国内生产者、消费者倒可行使垄断带来的“定价权”了。

  实际上,中国也不缺大粮商,最缺的还是有实力的大规模合作社,只有发展合作社才能发展出像美国新谷和日本全农这样的合作社粮商。纵使合作社本身一时发展不出大粮商,也要让众多农民通过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联盟)面对大粮商,这样更能在市场博弈中维护其利益,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进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金融不是“空手套白狼”的游戏

  新京智库:你在书中提出,合作共富大道之行,互助增信善贷且成。“善贷且成”是什么意思?

  陈林:“善贷且成”源自《道德经》有云“夫唯道,善贷且成”。这里“贷”的原始含义是“给予”或“借助”,我们今天也可引申理解为“贷款”。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特别是信用合作,通过互助增信,有利于扩大小微客户对于贷款的可获得性,更有利于控制贷款风险,乃至于整个金融安全。

  《“三位一体”服务“三农”——新型合作经济普惠金融》一书签售现场。受访者供图

  

  新京智库:你本来是位金融学者、官员,从金融的角度研究和实践“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有什么心得?

  陈林:当前金融安全的最大隐患是什么?是过度膨胀的商业金融体系,过度依赖大银行,大量资金无法投放到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农户,形成的“金融堰塞湖”。

  而合作经济、合作金融贴近基层、贴近客户,以客户(成员)为权利主体,而不是交易对手、图利对象。这就在信息获取和管理、监督上有商业金融难以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控制信用风险和不良贷款的发生,有利于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经济主体的“融资难”,进而有利于疏通金融“堰塞湖”,巩固金融安全。

  与此同时,合作金融机构本身也体现出特殊的安全稳定性,能遏制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行为扭曲,以免危害公共利益。对于合作经济特别是合作金融来说,股东与客户(存款人、债权人或投保人)基本重合,股权又相对平等。合作经济、合作金融服务对象以内部成员为主,不以追求资本回报(股份分红)为目的,不存在“上市”问题,就没有股价、股票期权的波动和诱惑。

  合作组织的高管人员有些是志愿者担任,也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按照市场化标准给付薪酬,但他们更少一些通过高杠杆、高风险追逐暴利的动机,事实上也更难做到。这有利于金融安全与稳定。

  但合作经济特别是合作金融,在中国却常被一些人视为拾遗补缺,甚至是可有可无。合作经济与金融安全的正向关系,过去很少涉及。倒是有些人把一部分金融乱象归咎于合作金融。其实,哪怕是不规范的、打着“合作经济”名义的民间金融,至少起到了民间借贷的作用;具有一些合作经济传统基因的农信社、农商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在中小机构的生态位上,亦有其重要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合作金融更有利于巩固金融安全。商业金融的高杠杆、高外溢性,更容易使其股东、职业经理人的行为模式高度扭曲。因此,金融乱象的源头治理,需要建立普惠金融的合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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