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第二庭法官李默菡在回答《证券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不会因为线上交易就减轻或免除金融机构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本报记者吴晓璐
5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等领域的投资者保护。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表示,下一步,北京金融法院将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进一步贯彻落实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金融审判理念,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增强投资者的获赔可能性,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努力营造投资者更安全、更放心的市场生态环境,助力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证券市场,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金融司法力量。
据薛峰介绍,过去两年,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5267件。其中,涉投资者保护相关民商事、行政案件共4773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31%。涉投资者保护案件的主要特点为:案件类型多元化、当事人多元化、诉讼请求多元化、交易市场多元化。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丁宇翔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六方面特点:一是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切实保护资管产品投资者权益。二是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提升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三是全方位立体追责,增强投资者信心。四是压实金融机构如实告知义务,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五是创新审判工作方式,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六是明确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增强期货投资者的风险防控意识。
丁宇翔表示,希望通过本次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发挥金融司法裁判的行为指引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把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融入公司治理的日常,推动各类行业服务机构把善待投资者、服务投资者融入机构工作的日常,在全社会形成投资者保护的强大合力。
“无论是柜面交易,还是线上交易,仅是交易场所和途径的区别,对于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要求并没有本质的差异,不会因为线上交易就减轻或免除金融机构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李默菡在回答《证券日报》记者关于“线上交易和柜面交易,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认定是否存在差异”的提问时表示。
李默菡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线上交易的适当性义务审查,一般也会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审查形式,主要审查金融机构线上销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电子化文件和手续是否完备等。重视实质审查,主要审查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性、产品信息准确完整性以及客户和产品匹配度,重视投资者实质性理解产品风险,并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若金融机构仅完成线上销售流程“走过场”,可能被认定为“未实质履行义务”。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金融机构作为线上销售流程的设计者和提供方,应当完整留存客户购买产品的电子证据,全流程记录客户操作节点,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默菡表示,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且要认真完整阅读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知悉“买者尽责”理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