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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20:54:30 股吧网页版
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规则纲领性文件出炉!两部门发布指导意见优化市场生态、加强行政司法协同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贺觉渊

  在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当天,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文件应景出台。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23条意见,明确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协同。

  业内人士指出,两部门制定《指导意见》是为解决在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审判、执行以及行政司法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规则。

  《指导意见》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两部门明确,将不断夯实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制度基础,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

  优化市场生态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将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公司治理、获取合理回报、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等基本权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依法打击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切实提高违法违规犯罪成本。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是立足我国本土实践创设的证券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晓力在今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最高法将以证券服务行业的职业准则和业务规则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持续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高质量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重要基础,为让投资者放心投资,推动资本形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高晓力强调,最高法将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重,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的第一责任。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是优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一环。《指导意见》要求,发行人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及陈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违法违规约定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记者了解到,未来针对违法违规约定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望加大。

  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在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将推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回归本源、稳健经营。依法规范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依法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案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

  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营,事关资本市场安全稳定。《指导意见》提出,在办理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有关的股东权利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循环出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自有资金入股,违规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权等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事实通报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中止审理,待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再恢复审理。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股东权利纠纷案件上基本达成一致。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案件,《指导意见》提出,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准确认定管理人、托管人等受托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内容及勤勉尽责情况,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面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记者了解到,后续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推动对受托人忠实、勤勉义务内容及勤勉尽责情况的深入认定。

  近年来,编传虚假信息、“维权黑产”、发行上市环节不正当竞争等干扰市场正常运行、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备受市场关注。《指导意见》明确对于通过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在强化司法行政协同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将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的衔接,全面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行政监管处罚工作质效。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通过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平台机制,实现了法院与调解组织的高效对接。业内人士指出,该机制有效化解了诉讼压力,化解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总结以保全促进调解等地方经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加大立案后委托证券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力度。

  根据《指导意见》安排,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将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包括进一步加强线索通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数据共享、规则协调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建立“总对总”的信息查询共享合作机制,实现证券期货相关司法裁判文书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指导意见》还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与证据调查收集协调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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