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5 16:55: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金融法院答中证报记者提问,事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来源:中国证券报

  今年5月15日是第七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5月15日在北京金融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过去两年,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5267件。其中,涉投资者保护相关民商事、行政案件共4773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31%。北京金融法院将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增强投资者的获赔可能性,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努力营造投资者更安全、更放心的市场生态环境。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丁宇翔介绍,北京金融法院将发布一批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等领域的投资者保护。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采用“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进行审理的作用和效果如何?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李默菡就此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呈现“一人违法、万人诉讼”的特征。

  李默菡表示,由于这些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具有高度相似性,如果逐一进行审理,仅文书送达、证据交换等基础程序就需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为更好地统一法律适用、节约司法资源,并有效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采用“示范判决+批量调解”的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是该类群体性诉讼的重要审理方式。

  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

  增强投资者获赔可能性

  薛峰表示,过去两年,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5267件。其中,涉投资者保护相关民商事、行政案件共4773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31%。

  薛峰介绍,涉投资者保护案件的主要特点为:一是案件类型多元化。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等类案件均涉及投资者保护。涉投资者保护的民商事案件主要集中在证券纠纷、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等,具体体现在银行理财、股票、基金、信托、期货等不同的金融产品上。二是当事人多元化。案件涉及的主体类型日趋广泛,既包括信息与资源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也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还包括专业机构、中介机构等。三是诉讼请求多元化。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本金、利息、佣金、投资差额损失等金钱赔偿,而是根据案件特点呈现多元化趋势。例如,要求解除合同、更正信息、行为禁令等。四是交易市场多元化。相关案件涵盖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交所和港交所等多个交易市场。

  薛峰表示,下一步,北京金融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基本市情,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进一步贯彻落实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金融审判理念,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增强投资者的获赔可能性,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努力营造投资者更安全、更放心的市场生态环境,助力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证券市场,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金融司法力量。

发布一批

  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批典型案例一是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切实保护资管产品投资者权利。二是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提升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三是全方位立体追责,增强投资者信心。四是压实金融机构如实告知义务,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五是创新审判工作方式,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六是明确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增强期货投资者的风险防控意识。

  丁宇翔表示,希望通过本次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发挥金融司法裁判的行为指引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把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融入公司治理的日常,推动各类行业服务机构把善待投资者、服务投资者融入机构工作的日常,在全社会形成投资者保护的强大合力。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次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的文化,强化广大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投资素养,推动“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高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李默菡介绍,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以点带面”,将共性事实争点,比如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三日一价”的确定、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等问题先行审理。后续同类案件可直接援引示范判决结论,在合理预期下更易促成当事人和解、调解,实现“审理一案、解决百案”的乘数效应。

  “刚才发布的案例中,法官正是在已经作出生效示范判决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其他投资者集中审理,并在示范判决已经对相关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裁判结论的基础上,引导各方当事人统一认识,达成调解并及时履行,高效实质地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李默菡说。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