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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5:53:30 股吧网页版
六大举措看创新 中证协最新修订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保护投资者权益落在实处
来源:财联社

  推动证券行业纠纷调解工作发展今天迈出关键一步。据中证协官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迎来最新修订。

  中证协称,规则旨在不断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纠纷调解渠道,推动各方积极、充分地参与纠纷调解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在纠纷调解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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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证协官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迎来最新修订。

  这也标志着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在规范化、法治化方面,进入新阶段。经财联社记者梳理,整体来看,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遵循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重要指引,并在内容上衔接相关要求,涵盖调解工作全流程:

  一是在规范调解工作方面,明确调解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秉持公平公正、中立及可调尽调原则,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提升行业调解公信力。

  二是在健全调解机制上,完善受理、调解程序、监督等多方面制度,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调解有序进行。

  三是在完善调解流程上,根据纠纷复杂程度设置简易和普通调解程序,丰富调解途径并明确调解时限。

  四是中证协深化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合作,明确调解协议效力确认途径,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明确示范判决与调解衔接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本次修订,是中证协组织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专业委员会在结合投资者保护实际需求修订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监管部门、中小投资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实际上,中证协制定的调解自律规则共有两项,分别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二者合并修订成这次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记者了解到,中证协将持续优化调解服务,加强各方协作,让调解成为投资者解决纠纷的有力途径,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据财联社记者观察,随着行业投资者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全面铺开,尤其是综合运用资本市场纠纷多元解纷工具,预防在前、调解优先,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也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形成了委托调解、示范判决、小额速调、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创新举措,而这些相关举措有必要纳入调解规则,这也是本次修订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之一。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共分为六章,涵盖调解工作机制与原则、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组织架构、调解申请与受理、调解程序与资料管理等方面内容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看点一:规范调解工作,增强行业调解公信力

  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修订了规则的制定依据和调解工作原则,明确调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调解的中立性,坚持“可调尽调” 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持续深化与其他社会领域矛盾化解机制的合作。

  同时,建立针对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以及不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关于配合普通投资者调解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理念,提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看点二:提升 “三位一体” 纠纷多元化解效能

  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进一步完善调解案件受理、调解程序、档案管理、调解监督、信息保密、履职回避、调解员聘任管理等机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调解工作有序推进,充分发挥调解在居中协调、释法明理方面的作用,提升调解服务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看点三:完善自收调解案件流程,健全调解工作体系

  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对调解流程中的重要工作环节进行优化,依据纠纷的复杂程度和便利当事人的原则,以受理调解申请、调解员选定、了解案情、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签订等关键节点为依据,建立简易调解、普通调解等不同调解程序。

  不仅如此,《证券纠纷调解规则》特别丰富调解途径,包括现场调解、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明确不同复杂程度案件的调解时限,既保障当事人之间能够充分沟通协商,又防止案件久调不决。

  看点四:深化矛盾化解合作机制

  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依据《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完善协会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丰富多渠道救济措施。

  《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还明确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途径,通过司法、公证、仲裁等方式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看点五: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新增小额速调规定,行业机构可基于自愿原则,事先与协会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接受协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于小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看点六:建立 “示范判决与调解衔接机制”

  根据《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在化解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示范判决后,协会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或委派,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的及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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