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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04:36:00 股吧网页版
凝聚解纷合力 提升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水平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金融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值此“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选编了十件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十件案例中,法院、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调解组织等各方主体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证券纠纷协同化解机制、示范调解机制、诉讼与非诉讼解纷衔接机制等多种方式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此次案例发布,旨在传递解纷智慧,凝聚解纷合力,做深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断提升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水平。

  特别代表人诉讼一次性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2023年4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亦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23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12名投资者起诉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同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于7月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投服中心”)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上市公司等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化解方法

  该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揽子和解,主要采用以下方法:一是依法厘清责任。依法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敦促发行人、董监高、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主动担责,按照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是程序保障充分。兼顾公平和效率,完善各项诉讼机制最大程度保障原告投资者对群体性诉讼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三是坚持合作共赢。积极引导责任主体以赔付取得谅解,同步开展行政和解,统筹协调案款保全和赔款发放,在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和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之间寻求最佳利益平衡点。四是实质化解纠纷。发挥中证投服中心桥梁纽带作用,充分考虑原被告调解意愿,兼顾各方责任轻重、偿付能力、行业声誉、后续追偿等因素,通过和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纠纷。最终,中证投服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共获赔偿2.85亿元。

  典型意义

  该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系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上海金融法院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投保机构积极有效履职,法院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各担其责,双方协作推动纠纷以和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努力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的平衡。

  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成功化解

  ——中证投服中心、某股份公司与张某虹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数千名投资者陆续对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该上市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上市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9月8日,中证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代位该上市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向张某虹等相关责任人追偿该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胡某赔付所产生的损失86万余元。同年11月18日,该上市公司作为原告向张某虹等相关责任人提起另案关联诉讼,请求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其余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3.35亿元。

  化解方法

  为一次解决纠纷、避免程序空转,主要采取以下步骤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是查清事实、防止诉累。上海金融法院依职权将十余位签字董监高及审计机构均追加作为第三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在全面衡量所有利害关系人过错和原因力的基础上,终局性地确定连带责任人的内部责任份额,避免当事人诉累。二是明析法理、以审促调。上海金融法院在厘清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各自责任范围的基础上明析法理,中证投服中心给予积极配合,使得各方当事人充分认识诉讼风险。经过几轮协商,初步达成控股股东张某虹向该上市公司全额赔付损失的调解意向。三是严格把关、全面审查。上海金融法院严格把关防止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二次争议。从程序上看,调解方案经过公司有权机关决议。从基础事实上看,查明公司主张的对外赔偿款属实。从定性上看,双方协商由张某虹全额支付该笔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将两案纠纷一揽子化解,该上市公司获得全额赔偿。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中证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该案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创“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与公司破产重整一体推进

  ——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17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科技公司在2004年至2014年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未依法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作出后,共有3104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群体性纠纷化解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对某科技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22年12月26日裁定确认某科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化解方法

  该群体性纠纷涉及投资者众多,纠纷化解期间某科技公司经历重整程序,纠纷化解周期长,难度大。法院与调解组织创新纠纷化解方式,合力推动3071件纠纷以调撤方式化解。一是首创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上海金融法院选取该系列案中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对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其他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调解组织开展专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司法确认。1251件纠纷以调撤方式化解。二是构建多元主体破产重整协同机制。某科技公司重整期间,上海金融法院将纠纷化解与破产重整通盘考量,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建立协同机制,共享损失核定数据,推动投资者债权申报及破产管理人审核流程的简化。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于两周内对970名投资者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助力投资者快速申报债权并获偿。三是统筹破产重整方案推进纠纷化解。某科技公司重整成功后,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协作,充分考虑某科技公司重整方案、实际赔付能力以及以股抵债执行时间等因素,科学拟定后续纠纷调解方案,统筹兼顾重整后某科技公司的有序经营以及投资者利益尽快兑现,850名投资者所涉纠纷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全国首例适用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的案件,以调撤方式化解纠纷3071件,调撤率达99%,可为证券群体性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经验借鉴。针对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情形,法院联合调解组织、某科技公司破产管理人等主体共建协同机制,共享损失核定数据,助力投资者快速申报债权,实现群体性纠纷化解与破产重整一体推进,取得良好效果。对于重整期间未化解的纠纷,法院与调解组织共同拟定调解方案,既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快速保护,也为破产重整企业破困重生提供助力,为资本市场风险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首创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机制助力民营企业高效解纷

  ——投资者与某资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资源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21年,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资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情况,构成虚假陈述。461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

  化解方法

  该群体性纠纷的被告为大型民营企业。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减轻双方诉累,法院与调解组织协同推动群体性纠纷高效化解,调撤率达92%。一是创新征询机制,引导调解先行。为引导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简化个案征询流程,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创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机制并积极推广。经引导,某资源公司在示范判决生效后,主动向法院递交承诺书,承诺后续同类案件均参照示范判决先行调解。二是释明高效规范,全力开展调解。上海金融法院将系列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开展调解,调解员向投资者充分释明示范判决、解释损失计算标准,在短时间内促成大量投资者参照损失计算标准与上市公司签署调解协议。三是在线诉调对接,助力快速赔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平台、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及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法院与调解组织实现了高效对接。群体性纠纷平均调解时长48天(含损失核定),调解流程快捷便利,投资者通过调解快速获赔,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为营造和谐共赢的市场环境,提升群体性纠纷化解效率,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创并持续推广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机制,引导金融主体在争议发生后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该案系大型民营上市公司首次主动向法院递交承诺书,同意以示范判决为标准,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对于后续同类案件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该案的化解有助于健全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提升。

  “示范判决+支持诉讼+专业调解”

  化解国有企业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实业发展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实业发展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24年,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实业发展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构成虚假记载。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吴某等12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另有260名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某实业发展公司等主体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

  化解方法

  该证券群体性纠纷的成功化解得益于法院、中证投服中心和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三管齐下”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示范引领,提起支持诉讼。中证投服中心依法研判并综合考虑案件违法事实、重大性、被告偿付能力等因素,支持12名投资者诉至上海金融法院,向某实业发展公司求偿200余万元,为后续更多投资者提起的诉讼提供示范样本。二是协商共治,引导调解优先。某实业发展公司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上海金融法院以推动将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纳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将“鼓励优先采用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等群体性诉讼”纳入《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案件纠纷和解调解操作指引》为契机,积极引导某实业发展公司在示范判决作出前主动向法院递交概括性同意先行调解承诺书,同意全部纠纷以“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化解。三是各司其职,推动高效解纷。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示范判决,确定法律标准,并于示范判决生效后将系列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基于示范判决逐一解答投资者疑问,耐心沟通引导促和。最终,某实业发展公司与249名投资者签订调解协议,自愿赔付5,600余万元,群体性纠纷调撤率达98%。

  典型意义

  该案由中证投服中心支持部分投资者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示范判决后,由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推动纠纷调解,系首例采用“示范判决+支持诉讼+专业调解”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案件。为提升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意愿,上海金融法院与金融基础设施、行政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加强协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市场各方参与主体选择多元解纷提供制度保障。该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以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有助于凝聚调解优先共识,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跨域协同+示范调解”

  化解科创板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注册于浙江省。2022年4月,某科技公司发布2021年年报,其年报内容与年初发布的业绩快报无实质差异。后某科技公司对业绩快报和年报中提及的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并因此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该上市公司存在虚减营业成本进而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因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3名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涉案总金额达49万余元。

  化解方法

  该证券群体性纠纷通过“三步走”方式成功化解。第一步,跨域协同,引导先行调解。上海金融法院与某科技公司属地证监局主动联系,排摸案件可能涉及的投资者数量、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等信息,积极释明引导增强调解意愿。最终该上市公司向法院递交概括性同意先行调解承诺书,承诺后续同类案件均按照既定标准先行调解。第二步,全面考量,拟定调解方案。上海金融法院综合该案违法事实和处罚细节,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其业绩快报包含该财务造假信息,且符合重大性要件,预测性信息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综合评估形成纠纷化解方案。第三步,示范引领,开展联合调解。首案确立和解标准后,上海金融法院将系列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浙江证券业协会开展联合调解,由调解员向投资者解释损失计算标准,引导投资者参照首案损失计算标准与上市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最终上市公司以损失核定金额为基础,与23名投资者全部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了赔偿款项。

  典型意义

  该案系首例运用示范调解机制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典型案件。某科技公司属于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过多项发明专利。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调解组织充分运用跨域协同联动化解机制,形成解纷合力,在无示范案件参照的情况下,审慎确定和解标准,促使23件纠纷一揽子化解,无一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投资者平均获赔时间1个月左右,实现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轻装上阵”与中小投资者快速获赔的双赢多赢共赢。

  诉讼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等有机衔接助推实质解纷

  ——投资者与某技术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2023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技术公司构成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3年5月26日,由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等四家中介机构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对因虚假陈述导致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赔偿。后中国证监会分别与四家中介机构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2024年9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开放承诺金申领渠道,投资者可申领承诺金金额与先行赔付方案一致。在上述非诉解纷机制运行同时,814名投资者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某技术公司及中介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23年12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某技术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22年2月12日,并判决驳回非适格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化解方法

  该证券群体性纠纷系首例叠加适用“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机制的案件,法院积极推动诉讼程序与非诉解纷机制有机衔接,促成773件纠纷实质化解。一是通过示范判决确定适格投资者范围。部分投资者对先行赔付方案赔偿标准未经司法程序认定心存疑虑,上海金融法院及时通过示范判决方式对揭露日作出认定,合理界定适格投资者范围,并引导67名非适格投资者撤诉,节约诉讼成本。二是充分释明先行赔付特约条款。对于已获先行赔付投资者提起的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积极释明,根据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特约条款约定,投资者接受赔付后相关索赔权利业已转让,从而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706名投资者撤回起诉,相关纠纷得以实质化解。三是主动提供承诺金申领信息。对于虽未参与先行赔付,但后续接受先行赔付方案的适格投资者,及时告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申领信息,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多维路径,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切实挺前。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全国首例衔接适用先行赔付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件,高效率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多元解纷对于化解证券市场矛盾纠纷的重大意义。在非诉解纷机制切实挺前的同时,因投资者同时借助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导致纠纷难以实质化解。上海金融法院通过示范判决及时界定合格投资者范围,联合调解组织共同甄别区分投资者类型,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依法保障多元解纷效果,确保纠纷化解实效。该案对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有机衔接进行了有益探索,有助于推动各机制形成合力,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效能。

  “司法+调解+保险”协同破局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集团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22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上市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两项违法行为。194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集团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涉案总金额达698万余元。

  化解方法

  系列案件以“司法引导+调解主导+保险共担”为核心,创新证券纠纷全链条化解新模式。一是司法引导,推动先行调解。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上海市国资委、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专项研判,发现该集团公司曾购买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保险,具备引入保险公司参与纠纷化解的基础。经充分释法说理,该集团公司优先选择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推动保险公司全程参与调解程序。二是调解主导,高效化解纠纷。针对群体性证券纠纷法律事实及争议具有共通性的特点,上海金融法院选取示范案件先行审理,明确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等核心法律问题。后续系列案件,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组建调解专班,对纠纷分类处置,标准统一适用,批量组织投资者与该上市公司以在线方式达成调解协议。三是保险共担,实现风险分散。保险公司参与了调解方案的形成过程,在某集团公司完成对投资者赔付后,快速启动理赔程序,实现风险分散,促成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最终,194件案件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上市公司责任保险深度嵌入证券群体性纠纷调解的标杆案例,凸显重要创新价值,对完善资本市场风险分担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与调解组织联合投资者、上市公司、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参与调解,经多方协调最终推动调解方案形成。通过激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保险功能,将保险公司纳入调解过程,既保障投资者快速获赔,又保障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可为群体性纠纷化解提供新思路。

  数字赋能助力退市上市公司高效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智能系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智能系统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2022年,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智能系统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构成虚假陈述。361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智能系统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群体性纠纷化解期间,因某智能系统公司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4月20日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化解方法

  该群体性纠纷的被告为退市公司,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金融法院和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通力协作,多次研讨化解纠纷的最优路径。一是全要素前端疏导,宣导调解优势。示范判决生效后,上海金融法院积极运用法院自主开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要素式数字场景,以可视化形式向被告展示群体性纠纷全要素信息,某智能系统公司据此预估赔偿规模及诉讼成本后,自愿选择以更经济的调解方式化解全部纠纷。二是全方位审慎评估,定制调解方案。上海金融法院将系列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考虑到上市公司退市后财务状况紧张、短期内全额偿付能力受限,调解组织采取“时间换空间”的调解模式,根据投资者不同需求定制调解方案,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兼顾保障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推动306件纠纷以调撤方式化解。三是全链条数字赋能,打造线上闭环。上海金融法院借助数字赋能,以全在线方式完成股票交易记录调取、委托损失核定以及与投资者信息交互。投资者可“一站式”了解示范案件判决结果、下载损失核定报告、评估诉讼风险、反馈调解意愿。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组织调解及法院司法确认均全程在线完成,调解过程便捷高效。

  典型意义

  该案为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妥善化解涉退市公司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协同调解组织审慎评估,运用“时间换空间”调解模式促成约85%的案件柔性化解,有效平衡了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稳定运营。法院与调解组织充分运用数字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智能化解纷服务,切实以数字赋能提升群体性纠纷化解质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不断增强当事人调解获得感。

  “双轨调解”首次成功化解新三板操纵证券市场纠纷

  ——投资者与某机械公司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邵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2015年,某机械公司定向增发股票。2020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邵某等人于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对某机械公司进行了股价操纵,即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大量连续主动买入,以主动与做市商成交,迫使做市商不断提高双向报价中枢的方式对某机械公司股价进行操纵,影响了该股交易量,也对其价格走势产生了重大影响。投资者认为,某机械公司和邵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参与定向增发认购价格过高而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故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化解方法

  该案系采用“明晰规则+强化指导”方式成功化解的首例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上海金融法院选定首案作为示范案件精心审理,通过示范案件首次明确新三板定增索赔裁判规则:定向增发不适用“欺诈市场理论”的因果关系推定,投资者需举证交易与操纵行为的关联;损失计算以专业评估机构核定的公允值为基准。判决后,上海金融法院向调解组织专题解读法律适用要点,确立赔偿标准与调解方向。针对后续投资者起诉的同类案件,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双轨调解”:一是向投资者释明示范判决中操纵行为与定增定价的关联性论证逻辑,消解其对损失核定的疑虑;二是向邵某阐释行政处罚证据与民事赔偿的衔接规则,促其认可评估报告的科学性。最后依托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实现调解协议在线签署与司法确认无缝衔接。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将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运用至新三板操纵证券市场纠纷。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示范案件的精心审理确立裁判规则,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侵权赔偿提供方法论样本。另一方面通过对调解组织全程指导凸显司法助力调解的深度。法院提供裁判规则解读、法律要点提示、调解风险评估等全方位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调解过程,成功促成后续案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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