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起破产清算申请公告,一对月收入1.2万元的退休夫妻,申报了超过1.2亿元的债务。
超过1.2亿元的债务从何而来?
5月13日,澎湃新闻从深圳中院了解到,在该事件上,夫妻二人自述因经营不善负债超1.2亿元,现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目前,该破产申请仍在案件受理前的审查阶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公告显示,63岁男子刘某和62岁的牛某为夫妻关系,两人均申报目前退休状态,其中妻子牛某申报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合计44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2096.2元。丈夫刘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合计50万元;名下登记有车辆1台,估价16000元;银行存款余额42811.65元。牛某申报的负债约54088034.87元,刘某申报的负债约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约126886132.12元。
该破产申请案迅速引起热议,其超1.2亿元的负债来源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对此,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破产申请人刘某、牛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自述:刘某自1998年开始创业,设立某光电公司,刘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经营企业,用个人房产抵押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因公司经营不善创业失败,被多家银行和供应商起诉。刘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7279万余元,牛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5408万多元,二人合计负债约1.2亿元。现二人均已退休,刘某退休金4200元/月,牛某退休金2500元/月,房屋租金收入2000/元,亲朋子女资助2000元/月,有外地房产2套,商铺4套,车辆1部,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什么是“个人破产”?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杨江苏律师表示,个人破产是一个复杂的程序,如何才能达到受理条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但有一个基本的条件,就是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杨江苏表示,个人破产条例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人,尤其是创业失败或者因为不善财务管理的人。“即使一时因债务压身,《破产条例》还能托底,不会让他们陷入万劫不复、没有任何人生希望的地步。”
杨江苏表示,破产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其个人真实的财产状况,配合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不得有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更不得私自转移其名下财产。
杨江苏表示,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故意瞒报、虚假陈述等欺诈情形的,法院可依照债权人或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债务人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这几类情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法院不予受理
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由于涉及个人债务的免除,受到社会关注。
2024年9月,时任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了个人破产清算的标准和门槛。他表示,不予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01
第一种情形,债务人不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
暂时无法按期偿债、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纾缓偿债压力。“我们收到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少20多岁到40岁上下的债务人,负债金额不大,也没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就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我们都没有受理。”
02
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等基本事实不能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这里又有三种情形: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或者有遗漏、隐瞒的情况;债务人对主要债务的形成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借款用途和流向不明;债务人不配合破产信息核查。
03
第三种情形,债务人主要债务或因奢侈消费、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行为,或因利用杠杆从事与自己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所导致。
“例如,张某某因赌博欠下巨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杨某某因过度消费且投资股票、炒现货黄金导致巨额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庞某因进行邮票虚拟货币、小产权房、理财保险等投资活动产生损失导致负债,我们均不予受理。”
04
第四种情形,债务人存在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不执行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在执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等情形。
“并非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就可以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是否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年龄、家庭、职业、工作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曹启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