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炒股禁令之下,仍有券商员工以身试法。
5月12日,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发布公告称,中银证券时任财务主管朱丽因违规买卖证券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据公告,朱丽于2019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28日任职于中银证券乌鲁木齐东风路营业部,担任财务主管,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经查,朱丽存在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具体来看,徐某花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9月23日和2020年7月13日在长江证券、中银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朱丽控制使用“徐某花”上述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买入金额2952万元,累计卖出金额2941万元,合计亏损20万元。账户内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为朱丽本人。
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认定,朱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朱丽处以5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监管层已披露多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案例。
4月24日,湖南证监局披露了一则《关于对陈佳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经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陈佳友在2025年2月25日以前存在使用他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并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与此同时,安徽证监局4月2日更是集中批量下发4张罚单,直指券商员工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等违规炒股行为,涉及华安证券、国元证券两家机构。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向记者表示,“券商从业人员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可能隐藏自身利益输送行为,如操纵股价或获取内幕交易收益。这种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的公平性,损害客户利益,还暴露了券商内控管理的漏洞,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公信力。”
在张雪峰看来,券商需借助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账户监控能力,防止账户异常交易。与此同时,要强化员工管理与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并加大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外,行业还需要优化举报机制,鼓励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以此形成外部监督力量的有效补充。